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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赞皇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20 18:00:07 公文范文 浏览量: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县城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赞皇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赞皇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县城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冀价经费〔201511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县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收费标准按水量计征,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0.85/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2/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污水量核定办法

1、居民生活污水量和机关事业单位污水量以及一般企业的污水量,按其实际用水量计算。

2、凡安装流量计的工业企业等生产单位,污水量按其实际流量计算。

3、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或以水为部分原料的生产企业,能准确计量排水量的按实际排水量计算,不能准确计量排水量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用水量的40%60%计算。

4、农业、园林、绿化专项用水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5、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低保户等困难群体,经民政局核准,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可按其用水量50%计征。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缴纳办法

1、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单位为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凡使用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的收费,由赞皇县自来水公司负责代征,在收缴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交财政专户管理,凡使用自备的单位和企业的收费,均由赞皇县水政水资源办公室负责代征,在征收水资源费时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交财政专户管理。

3、各用水企业、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的,每延迟一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超过三个月拒交的,责令补缴,并按有关规定处以应缴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县自来水公司可停止供水,水务部门予以封闭自备水井。

4、逃避计量,私排污水,造成水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除责令限期清除污染外,还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

1、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市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和建设。收费额的40%用于市政污水管网及市政排水设施维修建设,60%用于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

2、污水处理费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不得随意挤占、挪用。征收使用预算资金管理部门统一收费票据,并在赞皇县财政局设立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切实保证专款专用。

3、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制约机制。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切实做到足额征收,逐月划拨。特殊情况减免污水处理费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4、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 征收污水处理费是城市管理的重要职责,缴纳污水处理费是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用水单位和个人要增强自觉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意识,按期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确保市政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671日起至2021630日止。2015121日起至2016630日止执行旧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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