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审计,规范审计执法行为,防范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审计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玉林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审计,规范审计执法行为,防范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审计质量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或其他过失原因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法纪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由局长任委员会主任,其他局领导任副主任,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委员。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具体负责受理和调查本机关审计质量责任案件,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审定后作出处理决定。
本局主要负责人的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
第五条 本局法规科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本机关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执法情况。下级审计机关应将本级发生的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及处理结果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审计质量责任:
(一)审计方案编制、调整不当,或未严格执行审计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
(三)未按规定复核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导致审计质量事故的;
(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的;
(五)违反审计程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泄露审计工作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第七条 审计质量责任的划分原则:
(一)审计人员对本人分工负责的事项承担查证和报告责任,对收集的审计证据,编制的审计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审计组长对审计内容的恰当性、审计步骤和审计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对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承担审核责任,对编制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审计重点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文书代拟稿承担复核责任,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法规部门负责人和审理人员对其审理意见负责,对审计项目审理进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和处理处罚不当等问题承担责任;
(五)有关人员对编制的审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对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管责任;
(七)总审计师对审计项目质量承担审核把关责任;
(八)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第八条 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包括以下处理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处理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和扣发奖金及津贴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二)屡次出现审计项目质量问题;
(三)明知故犯、不听劝阻、拒不执行命令而导致审计项目质量问题;
(四)造成严重损失或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由于非主观原因产生的责任且造成的损失或影响较轻微;
(二)非主要责任人且责任较轻微;
(三)能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四)其他可以减轻或免于追究的情形。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将追究责任的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对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 (市、区)审计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