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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3篇)

时间:2023-11-24 19:24:02 公文范文 浏览量:

篇一: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村民会议议事制度】

  1.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

  2.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代表组成。

  3.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5.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6.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

  (1)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

  .;

  .(6)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9)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0)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11)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12)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3)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14)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5)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16)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7.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8.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村民会议。

  9.村民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10.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1)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

  (2)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会议提出要讨论的事项或方案;

  (3)讨论和审议。与会村民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人员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

  (4)表决与通过。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作出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形式,选择何种表决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议题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效;

  (5)宣布会议的决定或决议;

  (6)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7)村民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及报到名册,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等。

  11.立卷归档。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会议的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12.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或利用村广播等宣传工具向村民公开。

  .;

  .13.村民会议在讨论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事项,涉及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有关单位时,应当邀请他们派代表列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与此有关的问题。

  14.村民委员会及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15.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确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下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

篇二: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篇:村民议事会章程

  新庄则村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

  (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

  (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

  (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

  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

  第九条

  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

  (二)本村公共事务;

  (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

  (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

  第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八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五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

  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

  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第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

  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九章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

  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

  第二十条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篇: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

  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战士、老劳模、老教师、老干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可通过民主推选方式进入议事会。村民议事会一般由11人一21人左右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五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村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职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民负责。村民自治章程中应有村民议事会的相关内容和章节(如:明确议事会成员义务、权利、奖罚等内容)。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议。接受镇党委的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提取意见和建议,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支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

  第十条

  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一条

  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四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夹带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议事会成员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

  第四章

  规则与程序

  第十六条

  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任务的完成,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体现村民自制,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

  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可补充其缺额,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民议事会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议事办法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果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由村党组织书记把关。

  第二十二条

  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议事会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期间)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意见,不得总结议事会成员的发言。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议题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

  第二十五条

  发言人要遵守会场纪律,对会议议题应表明赞成或反对,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

  第二十六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对同一议题每人发言不超过二

  次(或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主持人提议举手表决时,主持人个人应最后表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街道、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社区自治工作。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村民议事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民议事会。

  第三篇: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

  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

  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三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

  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

  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

  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

  镇(街道)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

  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

  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

  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第六章

  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

  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

  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

  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第四篇:村民议事会工作情况

  村民议事会工作情况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为积极探索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切实加强农村民主自治建设,在各村建立健全了村民议事会制度。现将我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识到位,成立领导小组

  各村成立了以村总支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把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制度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切实强化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全村统一认识,统一组织,统一措施,逐一落实。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规范了农村村民议事会成员构成。村民议事会代表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等特点。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本村村民大会推荐产生,村民议事会实行任期制,与村“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二)明确了农村村民议事会工作职责。积极宣传、贯彻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任务要求;听取村党组织工作报告,讨论本村发展规划、计划、党组织建设和重大事务,并提出意见、建议;商讨涉及村民和集体利益的区域性、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事务的有关问题;参与对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工作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并提出工作建议;主动听取、搜集、反映全村村民群众对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三)严格农村村民议事会议事程序。首先由议事会召集人对代表提出议题。议事会召集人在征得多数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会议日期、地点、议程等。召开会议议事时,到会成员必须超过议事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所议事项必须经过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形成决议。然后将议事会讨论通过的议案及时交由村党组织审定后办理。最后对议案的落实情况,由村党组织负责向村民议事会反馈,并通过村党务

  公开、村务公开等方式向村民和群众通报,接受监督。

  村民议事会的成立,巩固了农村的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落实村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推动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真正做到了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做群众所需,为百姓实实在在的做了好事和实事。

  第五篇:村民议事会制度(精选)

  天生炕村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3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即可召开专题会议。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享有六大职权:

  (一)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参谋权;(二)对村委会计划、报告的审议权;(三)对村干部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四)对群众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反映权;(五)对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罢免的建议权;(六)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村委中长期规划和本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各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新建企业和企业新增项目的开发,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宅基地的审批,大型基础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议事会的检查、监督。每年年终,应将本财务收支、企业承包、土地承包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等向村民议事会汇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年终向村民议事会进行述职报告,村民议事会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要进行认真的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评议结果将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据,为村委换届调整干部提供依据。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资料表册,做到各种活动有记录,各项决策有记录,好人好事有记录,意见建议有记录,决策的执行情况有反映,并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入档。

篇三: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村民小组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村民小组议事行为,保障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依法管理属于本小组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办理本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三条

  村民小组议事的主要形式为本小组村民会议

  或户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是村民小组决策机构,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接受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本小组村民的监督。

  第四条

  村民小组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当有本小组年满18周岁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必须由出席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村民小组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村民应当遵守本小组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服从村民小组的管理,履行村民义务。

  第五条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本小组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及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和修改,宅基地的使用,集体工程项目、经

  济项目的投资、经营及分红等.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六条

  坚持维护上级党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村小组与村委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第七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村民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

  针政策、上级党委的决策与本小组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村民小组班子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有鲜明的态度。村民小组班子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

  公道、作风民主、廉洁奉公,热情为村民服务。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会议

  或户代表会议要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先充分准备,让每个人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九条

  坚持本小组村民优先的原则.集体宅基地出让,山林、果园、水塘发包等在同等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小组村民。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办理如下重大事项,先由村民小组班子提出方案,经村民委员会

  和党支部同意后,再提交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一)讨论通过村民小组经济发展规划;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集体承包项目或其他需要表决的重大项目等;(二)制定村民小组财务收支计划;扶持、捐赠、优抚优待

  钱物的发放;集体资产的清理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三)村民小组集体厂房、土地的承包、租赁经营方案;国家征地补偿款用途或分配;村民宅基地的规划和分配方案;村小组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建设项目招投标、验收结算;(四)制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等规章制度,对村民违反制

  度的处理;

  (五)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罢免村民小组班子成员。经本小组五分之一以上

  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小组班子成员,同时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小组班子成员有权提

  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小组班子成员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

  开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小组

  班子成员须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

  意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集体工程建设.集体建设工程造价须报乡镇规划建设办审核.凡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货物采购、工程设计、勘查等价值10万元以上,都必须进行招标.投资50万元以下的招标,先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拟定招标方案,再由村民小组组织招标,并

  按规定时间开标。开标会除竞投者及村组干部、部分户代表参加,还应当请镇纪委、司法所、乡

  镇规划建设的人员现场监督.开标结果应当场公布。投资50万元以上的招标,应委托区以上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小额的工程项目,由村民小组班子成员、理财小组人员和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之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实行会计员代理制。按照省、市关于“组账村记、村账镇管”的要求,村民小组设一名出纳员,会计员由镇委派,村民小组班子成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财会人员.出纳员的人选应交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研究确定。财会人员应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年审。

  第十四条

  财务收入、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账、钱分管制度,会计管

  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村民小组的一切资金收支,必须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审批手续不全、单

  据不合法的开支,出纳员不准付款,出纳员保管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记账方法,统一账簿,做到账证、账实、账款、账账、账表五相符.财务收支必须严格遵

  循财会制度,使用上级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所有报销单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的签字。

  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季)公布一次。入账和公布之前,应当经小组

  长和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并签字。公布之后,由村民小组班子成员

  收集并负责处理群众反映的意见.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各种往来经济合同的签订要依照《合同法》做到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权利义务明确,要素齐全。合同签订前

  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镇司法所审查合法后方可签订,同时办理见证登记,建立合同档案,并在镇司法所备案.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严禁丢荒或擅自将集体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违者按有关规定严加处理。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村民小组行政公章由小组长保管,财务公章由副组长保管,私章由其本人保管.村民小组印章的使用,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使用村民小组印章应经村民小组长审批,管理人员要做好记录,以备查。

  对不经批准擅自盖章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认为涉及本小组集体或村民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都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

  议讨论通过。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时应当多

  方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每半年召开-次。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举行。如果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及

  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第二十一条

  除罢免村民小组班子成员会议外,村民

  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由小组长召集并主持,小组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

  副组长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表决,可采用记名和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赞成票超过会议实到人数

  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村民表决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一是由村民小组班子拟定方案。二是宣传发动。

  至少在表决前三天公布经村党支部、村委会审查同

  意后的表决方案,并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向

  本村民小组村民广泛宣传。三是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

  议进行表决.四是确定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达到规定票数的,表决事项

  通过,否则为不通过.没有通过的事项不能实施。

  第二十四条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如遇多

  数村民或户代表有不同意见,该事项应暂缓表决,待取得共识后

  再召开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本小组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全体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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