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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情况(5篇)

时间:2023-11-30 08:48:06 公文范文 浏览量:

篇一: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法院干部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法院干部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守住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分配格局明显,各种矛盾纠纷与日俱增,尤其近年来,各类案件大量涌入,每年以xx年间,调进2人,调出15人,其中:系统内调动8人,调出外系统7人,外系统调入2人。中央政法编制长期缺编9-15人左右。

  现有人员中,法官28人,占%,法律职务为:正副院长5人(其中市中院下派挂职副院长1人),审判委员会委员身份8人(含庭长人员、不含正副院长),正副庭长身份11人(不含审判委员会人员),审判员12人。在审判执行工作一线的办案法官23人,占法官总数的%。其他工作人员41人,占编制人数的%。

  年龄及性别结构情况

  69名工作人员中,男性54人,占%;女性15人,占%。50岁以上的14人,占%;40—49岁的21人,占%;30—39岁的23人,占%;30岁以下的11人,占%。

  28名法官中,男法官25人,占%;女法官3人,占%。50岁以上的12人,占%;40—49岁的13人,占%;30—39岁的3人,占%;30岁以下为零。

  (三)学历情况

  69名工作人员中,大学文化55人,占%;大专文化3人,占%;高2016/11中(中专)文化11人,占%。

  28名法官中:大学文化21人,占75%;大专文化1人,占%;高中中专以下学历6人,占%。

  (四)职级情况

  69名人员中,副处级1人,正科级16人(含主任科员5人),副科级26人(含副主任科员12人),科员17人,试用期人员4人,工勤人员5人。

  27名法官(除一名挂职干部外)中,副处级1人,正科级15人(含主任科员5人),副科级11人(含副主任科员6人)。

  (五)人员增减情况

  xx年至xx年,全院共流失15人,占现有中央政法编制人员的%。其中:系统内调动8人,调出外系统7人。

  就以上五个方面分析,干部队伍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空编情况长期存在。中央政法编制长期缺编9-15人左右。总体人员情况是“进少出多”。而且法官“断层”问题严重。特别是新录用公务员部分是异地同志,他们离乡背井,工作、生活诸多不便,导致转正后设法调回家乡或经济条件优越的地方工作。

  二是现有人员年龄偏大,年轻人少。69名工作人员中,30岁以下人员仅11人,50岁以上的就有14人,且工作年限均已达30年以上,他们将逐步退出一线工作岗位甚至退休。28名法官中,50岁以上的12人,他们已将逐步退出审判执行一线工作岗位甚至退休。30—39岁的3人,其中2人已近40岁,1人即将调离。30岁以下的为零。2016/11如此发展,未来几年审判力量将更加不足。

  三是人员文化程度提升较快,但文凭与实际水平仍存在差距,要达到真正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而培训任务仍十分艰巨。较1995年《法官法》实施之初,全院在职在编人员73人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仅1人相比,现有大学本科学历达55人,15年间增长几十倍,而且高学历的法官人数已呈快速增长之势。但是70—80%的学历是通过成人教育等各种形式取得的,文凭与实际水平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参差不齐,发展不平衡,这就需要通过不断的培训来提高审判业务素质,所以解决人员的培训问题未来几年任务仍十分繁重。

  四是职级晋升太慢,待遇难以解决。现有69名人员中,科员等人员26人,占%。其中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就有12人,个别法官工龄达30年,年龄近50岁了且任中层副职多年,副科级近期才落实。(今年8月份才解决了正科级干部3人,副科级干部11人,职级待遇偏低有所缓解。)

  五是人员流失严重,法院办案压力加大。五年来,全院增减人数相抵,实际减少了15人,其中法官减少了3人,即使不断进人,进出相抵,也是负数。自xx年以来的5年间,总体人员情况是“进少出多”。另外新录用公务员流失的比例大,例如:自xx年至今招录公务员18人,调走8人,调走人数占总招录人数的%。

  综上所述,全院干部队伍人员短缺,法官“断层”问题已

  法院干部队伍建设调研报告第2页是不争的事实,青黄不接的问题将持续存在,如果不尽快加以解决,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必将受到影响,必将2016/11制约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

  二、人员短缺的原因

  法院干部队伍出现断层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官准入标准高

  法官“门槛”高,具体来讲,有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法官准入制度标准高。目前,法院进人受《法官法》和《公务员法》双重标准的制约,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的不一定具备司法考试资格。二是xx年以来的一批同志由于年龄、工作等无法通过司法考试。据统计,自1995年以来从事司法工作五年以上不具有法官资格的达17人(不含法警和工勤人员及新录公务员)。其中:50岁以上的3人,40—49岁的5人,30—39岁的9人。这部分同志由于工作时间长,熟悉法院工作,也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

  从xx年以来的实际情况看,通过公开招考进入法院的公务员,很多难以通过司法考试。据统计,近五年来,全院共有xx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的决定》下发后,法院招录用主任科员以下的工作人员,主要实行的是省级法院审核、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的办法,全省一个标准招录,无山区、平原、大中城市之别。众多考生多报考经济发达的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贫困山区县在政策上不倾斜,也影响招人。司法考试按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大专学历可以报名,而全省统一招录公务员时统一规定为本科学历,客观上造成了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山区法院或部分岗2016/11位无人问津。如:笔者法院自xx年公开招录公务员以来,除1年按设置岗位招满外,其余均按设置的一些岗位达不到开考比例或没有人报考。

  (三)人员留不住

  主要是法院工作任务重、责任大而待遇偏低,导致人难留,人员流失严重。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法院的社会地位虽然逐步提高,但是承担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日益加大,长期处于矛盾纠纷的风口浪尖,加之案件多,矛盾纷繁复杂,不得不长期超负荷工作,造成全院干警的身体健康状况堪忧,通过两年的体检,60—70%的同志不同程度的患有身体疾病,xx年12月组织全院干警体检,应检70人,实检56人,有各种疾病的37人,占66%,无异常人员19人,占34%,退休人员体检15人,有各种疾病的14人,占%,无异常情况1人,占%。相当部分干警经常带病坚持工作,如:立案庭一老法官突发疾病倒在工作岗位上,经查系癌症病,经过长达9个月的治疗好转后又重返岗位上班。而法官待遇仍然偏低,等同于一般公务员,与其承担的责任和付出的劳动不相适应。具体表现是:

  一是经济待遇偏低。没有独立的工资序列,工资标准完全按照行政级别享受公务员的同等工资;增资调资等也与公务员完全一样,其他津贴和福利待遇也是按公务员标准执行,完全按照行政级别执行,不太符合法院队伍的特点和规律,不太符合法院工作的具体实际,也与《法官法》第34条、第36条规定不统一。统一规范津补贴政策以后,基层法院特别是边远山区贫困县法院,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法官收2016/11入只能维持基本生活,不足以养家糊口。今后进人难的矛盾可能会不断加剧。

  二是职级待遇偏低且晋升太慢。虽然实施《法官法》以来特别是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有关措施出台以来,法官的职级待遇有了较大的改善,主要问题在于核定的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太少,基层法院和内设机构级别不明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不确定,发展空间窄,人员职务晋升困难,有的工作了近30年才解决副科级待遇。如:一九九八年前高等院校毕业分配工作的几名同志,到法院工作了十多年仍是科员,法律职务是书记员,调到党政部门工作三、四年时间就是科级干部,有的已提拨到正科级领导岗位。

  三是司法考试难度大,由于在职人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学习时间不足,自xx年实行司法考试以来的8年间,参加每年考试的人员xx年未通过,失去了信心,于是另谋出路,而有的甚至不再参加司考。

  三、解决法院人员短缺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法官准入标准不能“一刀切”

  为了缓解人员短缺、法官“断层”问题,有人建议降低初任法官条件甚至降格录取新人。我们认为这不可取,因为这样不利于法官制度改革,不利于法官队伍职业化和精英化。但针对目前的情况,应采取一定的措施解决现状问题,比如对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应采取特殊政策,特事特办招录公务员。然后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参加司法考试,解决法官“断层”。还有是对1995年7月1日2016/11以来高等院校毕业分配、公务员招录后到法院工作,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实践经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采取实行内部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的办法解决法官短缺问题。但现在急需解决的是扩宽进人渠道,提高法官待遇,充分保障法官的权力,让人才进得来,留得住。

  (二)疏通进人渠道

  要逐年进人,形成年龄结构梯队。在逐年进人时,要注意克服“多年不进人,一年进多人”的现象。把公务员招录形成一项制度,做到良性循环。

  (三)提高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待遇

  1、关于法官待遇:建议最高法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尽快组织落实《法官法》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有关规定,制定出台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系列、工资制度,提出适应审判工作特点的法院人员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设置和职级比例方案,研究解决各地法院的地方编制问题,实行基层法院法官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无差异政策,尽快落实法官等级津贴,落实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制度,以切实解决法官的待遇问题,这是法院留住人才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之计,治本之策。

  2、关于其他工作人员待遇:

  云南省自xx年1月1日起对全省的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局)机关中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按行政职务高低实行政法工件津贴。在法院系统内的法官、书记员、执行员以及其他审判辅助人员(法警2016/11除外)均享受了该待遇。到xx年7月1日,人事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后,全部取消了省定的政法工作津贴,只有法官才能享受审判津贴,其他工作人员不能享受。到目前为止,笔者所在法院有34名不属于法官和法警的工作人员没有享受到类似审判方面的津贴。为此,建议对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落实相关的津贴,以调动工作积极性。

  (四)加大培训力度

  在目前司法考试难度不降低的情况下,要提高法院在编无法官身份的人员司法考试通过率,只有在加大培训力度上下功夫。除实行物质上的奖励和时间上的支持外,还应重点加强对这些参考人员的重点培训和指导,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帮助他们取得法官资格。

  (五)法官退休制度问题

  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岗位,审判经验是最大的财富。对法官包括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职年限,不搞年龄“一刀切”,只要身体允许,工作需要,不轻易让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休息”或退居“二线”,否则将是对审判资源的一种巨大的浪费。在这方面,最高法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同时,在执行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统一的退休年龄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对到退休年龄的法官实行反聘制度,以争取对现有的审判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

  (六)保障法官职业监督和职业安全

  《法官法》对法官职业权利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职业保障制度,法官的这些职业权利没有完全落实,法官应有的职2016/11业尊荣也没有体现出来。因此要切实支持法官严格依法办案、依法独立审判。对刁难和不公正对待法官的行为应当予以追究责任,以保证法官职业地位和法官身份的稳定性,增强法官职业的神圣和尊荣。通过树立法院的权威,吸引人才,通过树立法官的尊严,让法官安心献身人民审判事业。与此同时,上级领导部门也应加大对法官的职业监督力度,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形象。

  四、关于近几年干部队伍教育培训

  一是抓好思想教育,坚持理想信念不动摇

  全院坚持把法官队伍革命化建设放在首位,坚持不懈地认真开展了“两个务必”教育、司法为民教育、“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创先争优活动以及经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院党组将定点扶贫村作为教育实践基地,五年来先后组织了干警100人次进村入户开展帮扶和接受“两个务必”教育,引起积极反响。建立和完善了各自的学习制度,开展了“争创学习型法院、争当学习型法官”活动,进一步明确了每月定期集中学习、年度学习计划、党组中心组学习、学习考勤、学习记录、学习笔记、学习交流、学习调研、外出学习成果报告、学习考试、学习考评等一整套制度。每年外请专家学者讲课1—2次,安排本院领导和业务骨干授课3—4次。并广泛开展读书交流活动。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学习教育制度。

  二是抓好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

  五年来,全院普遍加大了法官队伍的教育培训力度,将其作为提升2016/11司法能力的一个重要措施来抓,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努力克服经费不足的困难,全方位地开展了法官任职培训、续职资格培训、法官晋升培训、岗位业务培训以及预备法官培训等。五年来全市法院组织参加上级法院、各级党校等各类培训班60期培训xx年安排集中复习时间不低于个月,并对通过者给予一定奖励,有效提高了司考通过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学习与调研紧密结合,每年都有一大批有份量、有影响的调研在全省、全市法院学术讨论上获奖,论文采用数位居全市法院前列。

  三是抓好党风廉政,确保廉洁司法

  进入新世纪以来,全院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经历了一个逐步加强的过程。认真吸取队伍建设中的深刻教训,不断总结经验,在队伍管理中确立了从严治院、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肃查处,加强了对审判执行权力的监督制约,逐步规范了法院立案、收费、审判、执行行为以及法官与中介组织和律师的关系,系统建立了各类案件的办案操作规范;加强了经常性的政治教育、廉政警示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强化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了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检查考评奖惩制度,推出了随案向当事人发送审判纪律作风监督等方面的书面提示,已发送近4000多份,无不廉反映;实施了廉政保证金制度;开展了经常性的检查督察,五年组织暗访10多次;开展庭审情况检查考评,建立了违法违纪快速查处制度,对违法审判和违纪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和责任追究,及时果断地处理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对一般违纪行为也不姑2016/11息迁就,积极探索和初步形成了“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不必为”的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201611/11

篇二: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调研报告一、全院基本情况xx县人民法院目前核定编制72人(行政编制65人,工勤编制3人),实际在编66人。由汉、哈、维、回、锡、满、蒙共7个民族组成,其中少数民族干警31人,在职干警中研究生1人,本科48人,大专8人,中技1人。在审判、执行一线的法官21人。我院目前内设7个审判业务庭、5个行政科室队、2个派出人民法庭,党组下设一个党支部,在职党员42名,占全院干警总数的62.6%,由汉、哈、维、回四个民族组成,离退休党员9名。在职党员中审判、执行一线的党员23名。年受理案件平均1700件左右,其中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结率连年保持在100%;

  民商事案件审结率在95%左右;

  执行案件执结率在75%左右。

  二、领导班子建设的基本情况我院共有党组成员9名,其中党组书记1名,院长1名,副院长4名(含1名援疆挂职副院长),纪检组长1名,审监庭、行政庭庭长各一名。

  近年来,在县委、上级法院的领导和指导下,我院领导班子建设不断取得进步,院党组深刻认识到,能不能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一个思想开拓、作风过硬的坚强核心,是法院队伍能否有一个好风气、审判工作“公正与效率”能否真正实现的大问题。第一,班子成员要在学习、工作、纪律方面率先垂范,要求干警做到的,党组成员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党组成员首先

  在领导班子建设方面,我们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为不断提高思想理论和决策水平,我院制定了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党组成员在积极参加全院政治业务学习的同时,坚持了每月一次党组中心组学习活动,同时能自觉抓好业余学习。

  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和认真执行了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凡属重大开支、重要工作部署、干部调整任免、干警福利事项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是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党组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敞开胸怀,把各自工作思想中存在的不足摆在桌面上,进行面对面交流、沟通,以此增强党组凝聚力,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

  三、伍建设的基本情况(一)人员配置情况(二)队伍建设情况始终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加强队

  伍管理一是加强学习,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加强全体干警的学习教育,提高我院干警队伍的整体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是改革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全院现行规章制度进行了认真梳理、完善,形成了以审判质效管理为核心的审判绩效管理目标责任制,以行政管理为重点的综合绩效考核管理细则,无论是审判业务还是行政管理都实行了量化考核,定期督查,及时通报,干警们的创先争优意识在不知不觉中培养起来,“全院一盘棋”的思想进一步牢固,通过优秀观摩庭评比、优秀裁判文书评比、党员先锋岗、优秀党员评比和书记员、司法警察业务技能竞赛等一系列岗位练兵活动来提高党员干部的业务技能,激发创先争优的内在动力,全院干警创一流业绩的意识明显提升;

  三是加强法院队伍作风建设,开展“司法作风建设年”活动,建立综合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点登记制度,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将监督关口前移,加大了案件跟踪回访力度,对上级发回重审、当事人信访或上访等重点案件、重点人员采取盯住

  不放办法,对案件进行跟踪回访,有效预防和减少法官违法违纪现象;

  四是坚持以审判业务为重点,加强审判管理创新,以改革为动力,以审判管理为抓手,进一步创新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精细化管理水平。

  始终坚持把便民、利民、为民服务作为审判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注重引导和发挥工会、团支部、妇委会的有效作用,在干部的培养、教育以及干部待遇、扶贫帮困等方面发挥了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利用xx等节庆日,采取文艺汇演、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座谈讨论等形式,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增进了团结,营造了浓厚的创建氛围,为加强我院干警队伍建设奠定基础。

  通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激发了全院干警争创一流业绩、服务xx经济发展大局的热情,有效促进了审判工作。各项指标显示,在案件数量增加而审判人员不变的情况下,实现了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双高”、廉政建设上台阶的目标。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我院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作出了一些探索,也采取

  了一些措施,大多数干警能够尽职尽责,默默奉献,勤爱学习,钻研业务,开拓进取,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审判任务重与人员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案件量不断增长,审判任务明显加重,案多人少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也给信访稳定带来了隐患。

  二是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与适应新形势发展存在差距。我国每年都颁布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涉及许多专门领域的新知识;

  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以及社会生活多样化的变化,法院受理的“疑、难、新、特”案件层出不穷。对法官的知识结构及思维方式的变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外界执法环境的复杂化,对法官严肃执法、刚正不阿的职业操守提出了新挑战。

  三是“执行难”仍困扰着法院工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被执行人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执行难”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法院的权威。

  五、几点建议一是盘活用人机制。坚持凭实绩、重政绩使用干部,对长年工作在审判第一线有政绩的干警,要放在重要的岗位上予以重任,及时调整和更换不称职干部。

  二是健全考评机制。继续建立健全绩效量化考评机制,用科学的绩效量化考评办法推进法院队伍建设的科学进程。

  三是完善激励机制。在对干警思想教育的同时,逐步推行激励机制,不断激发干警努力工作,积极奉献的工作热情。

  四是强化培训机制。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形式,加强对干警的学习培训,要求干警完成上级及本院规定的学习科目,提高干警个人素质,定期或不定期对干警的学习进行测验,提高队伍素质。

  五是全面贯彻法官待遇从优的政策。大力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提高法官职业的吸引力。要确保基层法院经费保障落到实处。

篇三: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XX市法院员额法官队伍建设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共有在职干警X人,其中员额法官X人、法官助理X人、司法警察X人、其他人员X人。员额法官占比为X%。

  全市员额法官中:男性X人,占X%;院、庭长为员额法官的X人,占X%;高级法官X人,占X%(其中二级高级法官X人,三级高级法官X人,四级高级法官X人),一级法官X人,二级法官X人,三级法官X人,四级法官X人;35岁以下员额法官X人,36至39岁X人,40至44岁X人,45至49岁X人,50岁以上X人;具有研究生学历员额法官X人,本科学历X人,大专学历X人。

  纵观全市员额法官队伍结构,呈现出以下三大特征:一是精英化。法官学历绝大多数在本科以上,研究生和本科学历占X%,大专学历仅占X%。二是职业化。全市员额法官平均年龄47岁,平均法律工作经历超过20年,年富力强、经验丰富成为员额法官的主流。三是专业化。除审判委员会委员外,绝大部分员额法官相对稳定在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或者行政审判岗位。

  调研中,我们随机抽查了部分法院20%员额法官办案的结案率和发改率,总体上处于较好的水平。我们抽查了XX区法院X名员额法官,其结案率最高的为X%,最低X%,平均结案率为X%,发改率最高的为X%,有X名法官发改率为0,平均发改率为X%;XX县抽查员额法官结案率最高X%,最低X,发改率最高为X%,有X名法官发改率为0;XX县抽查员额结案率最高X%,最低X%,发改率最高为X%,有X名法官发改率为0;XX县结案率最高X%,最低X%,抽查X名员额法官X件案件,只有X件改判,全院办案质量很高。

  二、全市员额法官队伍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一)明确了办案权责,司法责任制有效落实。一是推进主审法官负责制。两级法院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院、庭长除加强对“四类案件”17种情形的事中监管,一律不再签发未参审案件文书。二是推行司法责任清单。XX年起至今,全市法院积极建立司法人员“责任清单”,厘清院长、庭长、合议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职权、责任,严格落实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法官办案痕迹化管理,突出法官在审判中的主体地位,对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实现法官权责的统一。三是推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通过办案情况通报,督促院、庭长常态化办案。截止XX年X月底,全市基层法院入额院领导共办理案件X件,人均办案数占全市基层法院人均办案数的X%,远远超过上级规定的入额院领导办案数量要求。

  (二)规范了业务程序,案件质量管理机制不断完善。一是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凡重大案件庭审“每案必录,每日必播”,截至XX年9月底,市、县两级法院共开展庭审视频直播X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文书X份,累计公开案件信息X条,全程接受当事人查询和监督。二是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了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及法律适用统一问题咨询功能。如市中院、XX区、XX县等基层法院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对物业诉讼、开发商交房逾期违约等典型类案形成会议纪要,统一司法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三是发挥审判委员会新作用。细化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明确将专业法官会议作为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前置过滤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管理、统一裁判标准、研究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职能,切实发挥审委会对重大敏感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把关作用。

  (三)强化了内部监督,审判质效有效提升。一是加强了院、庭长监督。坚持院、庭长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明确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责清单,细化院庭长对诉讼程序性事项的决定和审批权限。准确界定“四类案件”范围,明确涉及群体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类案冲突案件、违法审判等案件标准,确保院庭长行使职权精准监督管理。细化院庭长对“四类案件”行使监督权及启动事中监督管理程序及方式,监督过程全程留痕,避免监督管理缺位。XX县法院还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律由院领导承办,通过亲自办案直接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二是加强了审判流程监督。XX年以来,全市法院全面开启信息化建设,建立审判监督流程“可视化管理”机制,由传统的“人盯人”微观管理向宏观监督指导管理转变,实现了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全程公开,裁判文书签发修改全程记录在卷,依法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网上公开,对案件审理过程及办公办案系统平台上全程留痕和公开,形成对法官审判权力的无形约束。三是加强了案卷评查。XX年以来,市中院组织对全市员额法官审(执)的X余件案件进行评查,以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实现对员额法官案件评查全覆盖,及时通报评查结果,列明问题清单,督促落实整改,并将瑕疵案件纳入法官当年业绩考评。四是加强了业绩考评。全市法院实行量化、公开、动态的业绩管理机制,以办案和工作任务完成的质量、效率为依据进行业绩考评,强化法官责任。XX县制定了法官绩效考核和奖金分配实施细则,将绩效奖的60%与考评结果挂钩,XX县则将全部绩效奖与考评结果挂钩,在年底考评后统一发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干好干差一个样”的问题。

  三、当前员额法官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1.员额法官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法官数量减少与案件数量剧增的突出矛盾,成为摆在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面前急迫的现实问题。一是员额法官比例偏低。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员额法官比例受限,司改时有X名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未能

  入额,按规定要求能办案的人数锐减。目前全市员额法官在法院干警队伍占比仅为X%,总体上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同时,省高院对全省法院员额法官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各地案件数进行增减调整,近年来全市员额法官人数又被调减了X人,目前还有8名员额法官被抽调到XX市中院、XX铁路运输法院支援办案。二是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由于社会矛盾问题交织、民众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基层治理调解作用弱化、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等诸多因素叠加,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呈现急剧上升的趋势。截止9月底,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X件,同比上升X%,审结X件,同比上升X%;XX区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突破1万件,同比上升X%,人均结案数X件,结案率X%,在全省一类法院排名第七。XX县人均结案近X件,XX县人均结案X件,XX县人均结案X件左右。员额法官“五加二”、“白加黑”加班阅卷、撰写文书已经成为常态。三是员额法官承担了大量的非审判事务。从调研情况看,很多员额法官在正常工作时间还要参加党委、政府各类会议,参与脱贫攻坚、息诉接访、交通劝导等非审判活动。四是审判辅助力量配备严重不足。按规定全市员额法官应当配备X名助理法官,目前由于政法编制不足等原因,仅配备X名,使得员额法官还要承担额外的审判辅助事务,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审判精力,影响了办案质效。

  2.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仍需完善。一是院、庭长监督责任虚化。员额法官依法独立办案,院、庭长虽然有监督职责,但权限范围不清,是否属于“四类案件”不易甄别,同时院、庭长本身也有办案职责和其他工作任务,监督存在空白和缺位。在XX、XX、XX、XX等基层法院座谈时,一些院、庭长表示,只要员额法官不主动报告,自己未收到投诉反映,一般不会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否则有干预办案之嫌。但是,倘若案件出现问题,院、庭长又难辞其咎。此两难困境亟需从制度机制上加以破解。二是审委会可能沦为避责机构。由于瑕疵差错案件评价标准还不够细化,追责机制

  不健全,员额法官不敢担当,在合议庭意见与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一致或者无重大分歧的情况下,仍然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极大增加了审委会成员工作负担。某副院长在座谈时毫不讳言地说,目前该县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数大量增加,审委会成员本身也是员额法官,都有办案任务,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研究案情,审委会已经沦为一些个案避责的工具。三是纪检监察监督缺位、越位问题同时存在。一方面,日常监察流于形式,除了市中院派驻纪检组,其他基层法院均撤销了监察机构,只在县政法委派驻纪检组,法院仅保留一名监察专干,几乎形同虚设,日常监督弱化;另一方面,执纪没有细化标准,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对还没有审结、生效的案件,只要收到举报或反映,就一再要求法官反复说明情况,有时对生效裁判本身直接定性,并据此对法官进行追责,有的法官被立案之后,两年多未作结论,职级不能正常晋升。

  3.员额法官职业保障存在差距。一是工资待遇有差距。改革后,一些未入额的法官辞职从事律师行业,并在本市执业,其年收入一般可以达到20—30万,为员额法官的两三倍。员额法官承担更重任务、更高要求、更严责任,其工资虽然有所提高,且退休时不能按法官等级标准计算退休待遇,与其期望尚有差距。如市中院原副院长舒冬菊(二高法官)退休后只按其行政职级计算退休费,退休后工资待遇锐减。二是管理机制不健全。退出机制缺失。有的员额法官由于脑溢血、中风或者其他身体原因不能办案,却考虑收入问题不愿退出员额。绩效导向欠优化。目前法官业绩考核注重解决“干好干差一个样”的问题,但未能解决“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矛盾,因此有的员额法官不愿多办案,怕干多错多,影响办案质效。晋升通道不畅。全省对员额法官实行动态管理,空缺员额优先安排XX市等案件数更多的法院,使得我市素质较高的法官助理难以及时递补,极大的挫伤了基层法院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职业尊荣感不强。

  一方面社会上对于当过法官的律师无比亲睐和信任,这些律师不愁案源,收入丰厚,另一方面有的当事人对现任员额法官出于立场不同、利益对立等原因,动辄指责、谩骂甚至殴打,无理信访、反复举报的现象时有发生,即便有的构成诬告陷害,因其是一般居民或者普通农民身份没有追究任何责任,这对法官的履职积极性构成了双重打击。

  四、意见和建议1.突出问题导向,切实为员额法官减负。一是要争取员额法官比例政策倾斜。要勤汇报,多呼吁,请求省高院充分考虑辖区人口、经济发展程度、民族边远等综合因素,如XX县法院案件数虽然不多,但辖区面积X平方公里,交通不便,调处不易,办案周期长,要争取在确定员额比例时对我市进行适当倾斜。二是要让员额法官聚焦主责主业。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法院工作,尽可能从非审判事务中解脱出来,依法独立开展审判工作。同时,两级法院要按照“1+1+1”标准,为一线员额法官配齐配好审判辅助力量,确保员额法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处理审判核心业务。三是要研究探索社会矛盾分类综合化解新举措。市、县两级法院要针对各类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趋势,进行深入研究,找准矛盾背后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提出分类化解的意见措施,以工作汇报、司法建议等形式向党委汇报,同政府沟通,形成定纷止争合力,努力将矛盾消除在萌芽,把纠纷化解在基层。

  2.坚持严管厚爱,加强员额法官队伍建设。严把“进口”,疏通“出口”。按照员额法官退出办法,对不适宜担任法官的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对空缺的员额要及时进行遴选,保证法官质量,实现良性循环。加强对员额法官的教育培训。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法官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法治信仰,增强对员额法官的职业认同感与自豪感。形成监督的有效合力。作为任免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不能缺位,应当通过履职评议、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员额法官监督管理。两级法

  院应当进一步明确院、庭长监督主体和职权,建立健全“四类案件”在立案环节的甄别、报告、提示等机制,确保院、庭长监督落到实处。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员额法官的日常监督和廉政提醒,遵循司法规律建立健全员额法官容错纠错机制,对瑕疵错案的认定,应当充分尊重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不得启动对员额法官的错案问责,进一步消除员额法官的畏惧顾虑,既支持员额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又严惩索贿受贿、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行为。

  3.强化职业保障,有效激发员额法官职业尊荣和工作热情。一是要建立健全薪酬待遇机制。探索建立一套与办案数量、质量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解决“干好干差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真正奖勤罚懒,赏优惩劣。在养老金并轨过渡时期,要用足用活政策,完善员额法官的退休待遇保障,解决其后顾之忧。二是要完善审判保障机制。严厉打击侵害法官人格尊严、损害法官名誉、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职权。三是要提升员额法官职业尊荣。通过宪法宣誓、正面宣传、表彰奖励、设立员额法官办公室等形式,强化员额法官的正面评价,加强社会舆论的正向引导,有效提升员额法官职业尊荣。

篇四: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法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调研报告,600字

  法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一、调研背景

  近年来,随着法院的发展,青年干部在法院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专业精湛、凝聚力强、服务意识高,是法院真正的力量支柱。然而,当前法院有关青年干部队伍建设及业务能力提升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有必要对法院青年干部进行全面调研,以便明确其成长潜力、薄弱环节及努力的方向,全面推动法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提升。

  二、调研目的1.明确法院青年干部的学历、职位类型、业务方向等情况,深入了解其工作状况;

  2.分析法院青年干部的成长潜力,总结其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等情况;

  3.了解法院青年干部服务社会和发挥角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指出其发展性薄弱环节;

  4.立足实际,为法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提升提出建设性的改进建议。

  三、调研方法

  本调研采用深度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调研对象为全市法院部门500位青年干部,并结合文献资料分析实际情况,形成本报告。

  四、调研结果

  1.学历分析:调研对象中有超过95%的青年干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也有一小部分青年干部仅具有高中学历。

  2.职位分类:调研对象中有60%的青年干部处于中层领导职务,30%的青年干部任其他非领导职务,10%的青年干部为新进岗位的在职员工。

  3.业务能力:通过调查,大部分青年干部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但也有部分青年干部能力较差。

  4.其他:此外,调研还发现,部分青年干部缺乏服务意识,且有一些青年干部管理技术还比较薄弱。

  五、改进建议

  1.加强青年干部招聘,根据法院岗位需求精准调配;

  2.加大对青年干部的培训力度,注重其业务能力、管理技能和服务意识的提升;

  3.培养青年干部创新能力,鼓励他们勇于挑战、敢于创新;

  4.完善与青年干部的沟通协作,积极推动其发展。

  综上,本报告详细分析了法院青年干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为法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提升提供参考。

篇五: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法院队伍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法院队伍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既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又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关系着人民法院各项工作能否得到全面发展。为此,根据省、州法院《关于做好队伍建设有关问题调研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我院队伍建设进行了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从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毕业生中(包括应届毕业生)公开招录补充法院公务员情况:20xx年-20xx年我院公开招录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共7人,大学本科学历7人(其中3人具有学士学位);全日制大学毕业生3人,自修学历3人,成人高

  校1人。

  自20xx年以来,我院进人渠道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通过统一招录进入。如我县少数民族居多,法院审理案件需要运用少数民族语言,但懂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官不多。

  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提高法官队伍专业素质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是,过去很多懂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文化基础差,难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建议对少数

  民族地区法院在职工作人员适当降低通过分数线。

  二、关于基层人民法院补充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相关问题:20xx年—20xx年期间我院公招7名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无选调生和军转干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1.存在的问题:(1)没有高层次、复合型法官。目前自20xx年招录的7人虽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但真正全日制本科毕业的仅3人。4名干警的学历是通过

  自修、成人高校教育取得。这些干警虽然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审判工作经验,但由于对法律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法学理论水平不高,整体业务能力

  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的提高。

  (2)职级结构不合理。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我院配备的庭长、副庭长的职级直接明确为正科级、副科级。较好地激发了广大干警的工作热情,全院呈现

  出了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有力地促进了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90年代后期以来,我院配备庭长、副庭长以同时任命审判员职务来确定具体行政职级。20xx年进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时,将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乡科级单位对待,内设机构及人民法庭按股级对待,低于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基层司法所的建制级别,我

  院班子成员中的副职虽然明确为正科职级干部,但同过去任命的庭长、副庭长一样,一律作为非领导职务对待。目前基层人民法院的这种机构建制和干部职级状况,对法院干警的心理情绪和实际工作产生了相当程度的消极影响。

  近三年间,全院提拔到领导岗位上的干警仅1名。现有在岗49人中,副科以上20人,实职副科级以上仅8人(其中包括院长县副处级、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等7人实职副科级),另有12人只享受副科以上待遇。科员以下人员26人,占总人数的59%。县级机关的刑庭、民庭等4个庭和办公室、法警队长共4名干警中3人享受正科级待遇、2人享受副科

  级待遇、政治处副主任、刑庭副庭长、民一、二庭副庭长等5人只是科员的待遇,干警的行政职级低。这部分人员大部分是年龄在35-45岁的业务骨干,由于长期没有得到提拔重用,职级待遇没能与职务挂钩,严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还有一部分人即将退休离岗,明知进步无望,干脆安

  于现状,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和主动性,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我院队伍建设的发展。2.招录工作的建议:(1)以选贤任能为已任,坚定不移走“人才强院”之路。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实现科技进步,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都是人。”这一科学论断充分揭示了人力资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民族地区法院在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的进程中,更要认清人才

  匮乏的严峻形势。要有识才之智、容才之量、育才之心、用才之艺,高度重视人才,大胆选贤任能,努力走出一条“人才强院”的路子;(2)畅通进人渠道,不断

  为基层法院补充新生力量,增强发展后劲。同时探索建立吸引优秀人才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机制;(3)按照从优待警的原则,帮助干警解决待遇的实际困难,不断提

  高干警的职级待遇。

  三、关于各级地方法院工作人员提前离岗、离职的相关问题:截止20xx年4月31日,我院依据是地方性政策提前离岗、离职人,属我院政法编制在编正科级审判人员,仍严格按照《法官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未从事

  律师、诉讼代理等业务。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任职的最低年龄是23岁,比一般公务员要晚5年。而50岁左右的法官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十分丰富,是办案骨干,与其他职业相

  比,从事审判工作既要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又要有丰富的、不断积累的实践经验。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本身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和司法的重要资源,让他们

  提前退休不仅是人才的极大浪费,而且进一步加剧了基层法院人才短缺的困境。我们希望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提前离岗、离职现象,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审判工作特点和实际,根据《法官法》、《公务员法》等的有关规定,研究建立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退休制度,以保障和稳定审判力量,缓解基层人民法院

  面临的案多人少、法官来源不足的矛盾。

  四、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职级待遇的相关问题:1.

  人民法庭作为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和重要窗口,其执法水平的高低,物质建设的优劣,外在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近几年,随着人民

  法院工作的全面开展,人民法庭的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人民法庭在建设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这些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

  (1)法庭人员配备不齐。自1998年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提出人民法庭建设“三化”的要求后,各地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要求的法庭进行了撤并,我院根

  据松委

  办(20xx)126号《关于松潘县人民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下设5个基层人民法庭,撤并后的人民法庭物质装备建设有了很大改善,审

  判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但还仍存在人员配备不齐等问题:一是法官不足。由于20xx年法院机构改革,一大批有经验的老法官提前退休和离岗退养,实行全国统一

  司法考试后,法官门槛抬高,新的力量难以及时补充,种种因素导致一些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分配到人民法庭的法官更加少,相当部分人民法庭只有1名法

  官或2名法官,为了审理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庭之间不得不相互“借”法官组成合议庭。二是没有专职法警。人民法庭特别是农村法庭,受理的案件一般具有矛盾

  纠纷大,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在法庭上干戈相见等特点,由于绝大部分人民法庭没有配备专职法警,扰乱法庭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既损害了人民法庭的威

  严,又危及人民法庭法官的安全。三是执行力量不够。根据最高院和省高院的规定,人民法庭可以办理一些执行案件,但由于人民法庭人员少,装备弱,执行工作难

  度相当大。“一人庭”、“两人庭”仍然存在。

  (2)建设资金不足。“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是人民法庭工作的基础。当前,我院本着以改善办公条件促进审判工作的指导思

  想,在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关心支持下,通过通过争取国家西部地区“两所一庭”资金援助的支持,院机关自身节约和自己多方筹措资金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但

  由于资金短缺,一些配套资金不到位,尚有资金缺口,这成为了严重影响法院各项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问题,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争取资金予以解决。五个下派人民

  法庭中,都存在人少案多、办案条件差、设备简漏的实际困难,需要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改善办公、办案条件。

  (3)群众对法庭的作用认识不够。有的群众认为法庭的法官业务素质、办案效率、公正意识比法院机关的法官要差,对人民法庭不信任,有的当事人认为人民法庭

  没有执行权,案子结了也是“空调白判”,不愿起诉到法庭,有些群众把法庭看作乡镇的一个职能机构,对法庭作出的法律文书效力持怀疑态度,还有些群众把人民

  法庭看作是一个比法院机关低一级的审级,以为对法庭作出的判决不服,要上诉到法庭所属的基层法院,与其到时上诉,不如一步到位直接到法院机关起诉。以上种

  种因素使两便”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以上问题阻碍了人民法庭的建设和发展,影响和削弱了法庭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损害了法庭乃至

  法官的形象,降低了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2.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对策:

  规模化、规范化、现代化是人民法庭建设的方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文明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搞好基层基础的关键。我们认为,全面

  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应当围绕“公

  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坚持“三个面向”、“两个便于”的原则,科学组合各种要素,不断优化法庭布

  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1)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不断优化法庭布局。(1)科学规划:一方面要按照“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进行人民法庭的设置,另一方面,要按照“经济、效率”的原则,充分考虑辖地面积、辖地人口、年均受案数量等各种因素合理布局。一是法庭设置布局合

  理;二是必须有3名以上法官,一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法警;三是有专门的审判和办公用房,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2)因地制宜。由于我国各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法庭设置规模、人员配备等工作中应当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3)强化培训,加强法庭队伍建设。一是强化业务培训。对法庭的法官,要安排定期培训学习计划,对上级法院组织的培训学习班,要优先考虑选派法庭法官参加

  学习,要采取各种激励措施鼓励法庭干警自学和参加学历教育。设立专项培训基金,为法庭配备必要的、最新的业务书籍、录音、录像教材,为干警自学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采取庭审观摩、分类指导等方式,强化审判实践方面的培训。二是合理配备法庭人员。在职务上,至少要有3名法官、1名书记员,能组成一个合议

  庭,至少配备1名法警,在必要时能维持法庭秩

  序。在知识结构上,要具有法律本科文凭的法官,至少1名5年以上审判工作经验的法官,形成新知识与老经验的结

  合;在年龄结构上,多配备年轻人,以便案件的执行。三是重视法庭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在同等条件下,在法庭工作多年的干警要优先提拔,优先解决职级

  待遇,优先考虑评优评先,保证法庭办案经费的及时到位。四是改善法庭工作和生活条件。在加强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时,充分考虑法庭人员的生活需要,建设好配套

  的如食堂、浴室、图书室等生活设施。时刻关注法庭人员的家庭状况,帮助解决家庭困难,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4)领导重视、广泛宣传,着力提高人民法庭地位。首先是争取领导重视,着力提高法庭的政治地位。积极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解决人民法庭的规格、法

  庭干警的职级待遇。其次是广泛宣传,提升人民法庭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采取媒体报道、报刊宣传等多种形式,对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法律地位加以重点宣传,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人民法庭的作用,提高对人民法庭的信任度和亲和力,使人民法庭“两便”作用得以真正发挥。建议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加大对基层法院法庭建

  设的支持力度,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法庭工作予以适当的倾斜,同时尽力为法庭建设酿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法庭工作能更加快速、全面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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