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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目录清单5篇

时间:2023-12-21 18:12:04 公文范文 浏览量:

篇一:综合执法目录清单

  

  附件4**县农业农村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权利类型

  事项名称

  依

  据

  审核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以**县农业农村否合法及执法人局名义作出适用员是否具备执法一般程序的对情《行政处罚法》资格,(二)执法程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第二序是否合法,违法行为给予较款

  (三)案件事实是重的行政处罚决否清楚,证据是否定

  合法充分,(四)

  《宁夏回族自治法律、法规、规章案件情况复杂,区重大行政执法是否准确及裁量涉及多个法律关其他

  决定法制核审办基准运用是否适系的行政执法决法》第五条第四当,(五)执法是定

  否超越执法机关项

  123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核审办法》第五条第五项

  法定权限,(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篇二:综合执法目录清单

  

  附件2《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关于主要内容《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总体框架和编制规则基础上,主要梳理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根据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和我省地方立法情况,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二、关于事项设定《目录清单》基本沿用了《指导目录》以法律法规“条”或“款”为事项设定依据的编制规则,对“条”或“款”涉及多项违法情形的,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共248个,其中行政处罚事项228个、行政强制事项20个。《目录清单》对涉及第一责任层级为“国务院主管部门”事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适用事项,《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事项,下位法与上位法不对应事项等,共88个予以删减。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后增加的执法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执法事项,以及我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执法事项共25个予以补增,对其中与国家已有执法事项相同的进行合并。编制后,《目录清单》共确定行政执法事项185个,其中行政处罚事项169个、行政强制事项16个。另外,对第57项事项名称予以调整。因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锅炉的行政处罚”变更为“对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锅炉的行政处罚”。三、关于实施依据《目录清单》以《指导目录》的实施依据为基础,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事项设定的对应条款。《目录清单》原则上对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包括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实施依据涉及各类法律法规共计70部,其中法律15部、行政法规21部、部门

  规章34部。《目录清单》在《指导目录》实施依据涉及各类法律法规基础上增加地方性法规规章8部,分别是《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目录清单》共涉及各类法律法规63部,其中法律14部,行政法规20部,部门规章29部。《目录清单》在《指导目录》基础上补充实施依据事项42项。四、关于实施主体《目录清单》以《指导目录》确定的实施主体为立足点,对实施主体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7项执法事项暂时予以保留,分别是第22项“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第23项“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行政处罚”中“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垃圾的行政处罚”、第24项“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第34项“对违规建设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的行政处罚”、第36项“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第38项“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第146项“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但鉴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暂未修订,生态环境部门承担前述7项执法事项职责缺乏法律依据,同时相关省直部门暂未向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相关执法事项职责,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应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五、关于责任层级《目录清单》以《指导目录》有关第一责任层级的确定规则为遵循,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实施主体层级,结合我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际,对部分事项的第一责任层级作出合法合理调整。对同一事项涉及单一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类型的,确定第一责任层级时重点把握“就低”原则,如“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的法定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一责任层级为“设区的市”;对同一事项涉及不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类型的,重点把握“就低且兼顾原则”,如“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警告”“罚款”的法定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法定实施主体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则第一责任层级为“省级、设区的市”。

篇三:综合执法目录清单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延边州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1.18?

  【字

  号】延州政办发〔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延边州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清单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2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延边州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清单(第一批试行)》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延边州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清单(第一批试行)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

篇四:综合执法目录清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版)》的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2.11.17?

  【分

  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版)》解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022年11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为便于各地各有关部门更好理解掌握相关内容,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指导目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起草原则、贯彻实施要求解读如下。

  一、《指导目录》出台背景

  2018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锐意进取、积极行动,确保了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指导目录》,征求了中央有关部

  门、单位和31个省(区、市)意见,经中央编办、司法部审核,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印发。2022年9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深化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作出部署,对落实好《指导目录》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明确《指导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根据通知精神印发。

  《通知》和《指导目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指导性和操作性都很强,是深化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实际行动,对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体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目录》主要内容

  《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共861项,包括行政处罚830项、行政强制31项。

  本次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指导目录》,除《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有关执法事项更新至2021年4月29日以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事项更新至2021年3月31日。发布后,市场监管总局将抓紧启动新一轮动态调整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对目录进行更新,保证目录的适用性和实效性。

  一是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和实施依据。执法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

  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实施依据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了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

  二是明确法定实施主体。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办、国办指导意见,列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统一执法;对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目录》中有关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

  三是明确第一责任层级。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但不排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

  三、《指导目录》起草原则

  一是依法编制。《指导目录》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实施依据均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原文,不涉及增设行政相对人责任义务等内容。从源头对执法事项实施依据进行梳理,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事项均不列入,以稳定市场预期,提升市场主体信心活力。

  二是压实责任。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改革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压实了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通过明确责任主体,便于各地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倒逼各地建立健全执法问责机制。

  三是务求实效。市场监管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密切,行政执法事项量大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通过逐一梳理执法事项及其实施依据,压实执法责任层级,实现行政执法领域的清权、减权、制权、晒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基准裁量、同标准处罚,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

  四、贯彻实施要求

  《通知》印发后,市场监管总局认真组织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办法,及时印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对各地贯彻落实提出要求,并围绕《通知》及《指导目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制定原则、重要意义等内容,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渠道进行政策解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将梳理公布各地轻微免罚文件清单,对各地制定实施的从轻、减轻、免于行政处罚以及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制度文件清单分批公布,让市场主体、群众方便查询、使用和监督。

  为切实推动《通知》和《指导目录》各项任务要求落实落地,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重点从以下三方面抓好贯彻落实:一是推动《指导目录》落地见效。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对《指导目录》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稳定市场预期,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是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机制。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健全问责机制,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结合实际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

  为规范等;制定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及问责办法,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三是不断提升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优势,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建立完善行刑衔接、行纪衔接、区域执法协作等制度机制。积极利用信息技术升级执法办案方法手段,推动执法工作更规范、更科学、更高效。有效调动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多方力量,构建社会公众参与、市场主体自律、市场监管执法相互协调配合的多元共治格局。

篇五:综合执法目录清单

  

  长治市地震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

  审核的具体执法

  决定目

  大类

  项目

  号

  执法

  项依据

  提交部门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审核重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资格;对侵占、毁损、拆除

  或1者擅自移动地震

  监测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

  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二

  十六条

  监测科

  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

  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是

  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五)违法行为是否

  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

  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行政相监测科

  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是

  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五)违法行为是否

  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

  境的处罚

  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

  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二

  十八条

  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

  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行政相对破坏典型地震遗

  址、遗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

  四条

  监测科

  应急科

  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是

  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五)违法行为是否

  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

  关。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资格;对未按照要求增建

  抗干4扰设施或者新

  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行

  政

  处

  罚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

  安全性评价或者未

  按照地震5安全性评

  价报告所确定的抗

  震设防要求进行抗

  震设防的处罚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

  五条

  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

  监测科

  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

  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

  程序是否合法。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

  七条

  震害防御科

  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

  决定(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

  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

  性评6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

  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

  单位行

  政

  处

  罚

  违法从事地震

  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三条

  震害防御科

  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

  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执行裁量

  基准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四条

  震害防御科

  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

  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地方法规是否准确,执行

  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

  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

  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

  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规定》(2002年中国地震局

  令第7号)第十三条

  震害防御科

  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

  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

  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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