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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方案】区养猪场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时间:2023-06-05 08:00:04 策划方案 浏览量:

养猪场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全面改善我区环境质量,遏制我区养猪场污染不断加重的态势,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和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区养猪场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区养猪场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养猪场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改善我区环境质量,遏制我区养猪场污染不断加重的态势,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和市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区养猪场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明电[2008]272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河府〔2008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我区养猪场布局以及市政府划定的禁养区(不准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和限养区(实现畜禽污染总量控制的区域)范围,规范养猪场建设,对现有养猪场进行综合整治,改善我区生态环境,依法抓紧抓好养猪场污染治理,创造良好人居环境。

二、养殖区域划分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整治行动中,市区养猪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1、城市规划区(中心区)市区东至东环路,以及东江东岸的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河源市技工学校和河源工业技术学校校园等教育基地周边500米内;南至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出口延伸至东环路;西至粤赣高速公路以西500米;北至纬十七路(东源县界)—黄沙大道—纬十四路(福新工业园南)。

2、东江、新丰江干流市区段两侧1000米范围内区域,黄子洞河、东埔河两侧1000米范围内区域,市区其它河流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

3、我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含香车水库、七礤水库、老炉下水库上游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域、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园区、旅游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二)限养区范围

1、东江、新丰江干流市区段两侧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黄子洞河、东埔河两侧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市区其它河流两侧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2、我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

3、各行政村除村民相对集中居住区外,村庄建设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四)重点整治范围

东江、新丰江干流市区段两侧以及东埔河、黄子洞河两侧。

三、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构

成立源城区养猪场污染综合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综合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政府副区长xx任组长,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局长李x任第一副组长,xxx xxx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源城环保分局,由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x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和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各抽调1名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职责分工

1、镇(场)、街道办事处

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养猪场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和清理工作。

1)调查摸清辖区内养猪场状况,并于200835日前将辖区内(分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表格见附件)养猪场情况上报源城区养猪场污染综合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做好养猪场清理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引导养猪场(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

3)负责禁养区内养猪场的清理和违章建筑拆除;

4)协助区农业、畜牧部门制定辖区内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依法规范畜禽养殖管理;

5)协助把好养猪场的审批、治理等污染整治关口。

2、源城环保分局

1)协助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开展市区养猪场的调查摸底,依法查处清理整顿范围内无环保审批手续的养猪场;

2)协助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做好禁养区外的规模化养猪场(存栏量30头以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加强养猪场污染物排放监管,对超过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理;

3)协助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做好养猪场污染投诉的调处;

4)协助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养猪场(含集约化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新建养猪场污染治理设施执行“三同时”和全面达标情况的监督检查;

5)配合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3、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渔业局

1)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按照《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我区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审核、投产前验收和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

2)按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规范畜禽养殖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清理违法养殖场;

3)在市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全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4)指导推广先进养猪技术,指导督促养殖企业和个体养殖场(户)推广沼气技术,发展主体生态农业,就地处理养猪废水、废物,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指导生态养殖示范场建设;

5)负责调查处理养猪农业环境污染事故,配合环保部门处理其它养猪场污染事件。

4、源城国土资源分局

1)协助市国土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养猪场土地使用手续;

2)积极协助开展养猪场污染治理工作,把好养猪场土地审批关。

5、区建设局

1)把好养猪场建设审批关;

2)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猪场污染整治工作。

6、源城规划分局

1)配合市规划部门对辖区内违法搭建的养猪场所进行界定并确定整治、清拆工作;

2)协助开展养猪场污染整治工作,把好养猪场规划审批关。

7、区水务局

1)负责指导水库周边、江河堤内养猪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

2)协助开展养猪场污染整治工作。

8、源城工商分局

1)配合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取缔无证照经营的养猪场,吊销被责令关闭养猪场的营业执照,会同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责成其停止生产活动,没收其非法生产设备;

2)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猪场污染整治工作。

9、源城公安分局

配合做好整个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对防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1031日前):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广泛张贴宣传《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市区养猪场的通告》,并发至相关村(居)委会,源城环保分局大力协助市环保部门对禁养区内的养猪场依法发出搬迁通知,并协助做好养猪场清理整治的宣传发动、动员和引导工作,促使养猪场(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

(二)自行搬迁阶段(2008111日—2009315日):由禁养区内的各养猪户自行搬迁。为确保搬迁工作进度,凡属2005年开展“三清理”(即200561日前)已有的养猪场,在限期内自行搬迁并自行拆除相关设施的,政府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助(搬迁补助标准相关文件后另行发文)。逾期未搬迁的,实行强制清拆,一律不予补助。

属限养区内的养猪场必须进行生态型改造,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源城环保分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渔业局认真做好督促和指导工作,各镇(场)、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

(三)集中整治、强制清理和清拆违章建筑阶段(2009316日—325日):具体工作由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区府直属有关部门全力配合。

1、全面整治。由各镇(场)、街道办事处牵头,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源城环保分局、区土地规划管理大队、源城规划分局、源城国土资源分局、源城公安分局等部门联合组成工作组,对禁养区内逾期未自行搬迁和清拆的养猪场实施强制清理和搬迁,并协助需搬迁的养猪场做好选址工作;督促禁养区外符合环保、农业、国土、规划等相关管理要求的养猪场按时完善环评等审批手续,完成生态养殖改造或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2、整改验收。对禁养区外未通过验收的养猪场下达停产治理决定。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9326日—331日):检查禁养区内养猪场是否按要求停止养殖并搬迁和拆除违章建筑,限养区内的养猪场是否按照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粤农〔2008137号)和《关于加快我市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河府〔200846)等规定完善生态养猪改造或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养猪场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是实行东埔河综合整治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彻底解决我区养猪场污染环境,遏制养猪场污染不断加重的态势,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相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及紧迫性,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开展我区养猪场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要求,明确任务,密切配合,突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圆满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任务。

(三)加强管理,巩固成果

要以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为契机,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我区养猪场污染环境及影响市容的问题。各相关单位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加强监管,开展执法专项行动等手段,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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