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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内部人员说杨佳案(5篇)

时间:2023-11-26 11:36:04 公文范文 浏览量:

篇一:警察内部人员说杨佳案

  

  浅谈警察权益的保护

  王秋杰

  【摘

  要】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警察如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而对如何保护警察自身合法权益问题的研究却甚少.勿庸置疑,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天职,但同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有其合法权益需要依法进行保护.应根据警察权益受到侵害的基本情况及造成侵害的原因,提出保护我国警察权益的措施.

  【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021)001【总页数】4页(P36-38,55)

  【关键词】警察;警察权益;警察权益保护;公安工作

  【作

  者】王秋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北京,10003【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631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杨佳持刀闯入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袭击正在办公的民警,致9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伤,其中5名民警送医院抢救无效牺牲。闸北袭警事件在整个社会造成的影响很大,给我们带来很深的反思,为什么暴力袭警事件频频发生?为什么我们民警的合法权益频频遭受侵害?笔者认为保护警察的合法权益应该提上议程。

  (一)警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

  生命与健康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至高无上的,中国古代学者曾说:“人之所宝,莫宝于生命。”公安机关作为和平时期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重要力量,时刻都要与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进行面对面的斗争,也时刻面临生与死的考验。警务工作危险性大,任务繁重。警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相对于常人,警察面临着更大的危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紧急避险。”这就造成在遇到危险的时候,警察往往没有选择。无论他们是否身着警服,也不管他们是否上班或下班,无论身体状况好与坏,都必须挺身而出。这造成整个社会以及警察个人都觉得警察的牺牲是理所当然的。在这种错误认识的影响下,警察的健康权被无形地削弱了。[1]还有一种严重的侵害来自于日趋严重的暴力袭警现象,使得警察的人身安全受到很大威胁。2008年7月1日的闸北暴力袭警事件再次给社会敲响警钟,警察的生命健康正在受到严重侵害。

  (二)警察的休息权受到侵害,正常生活规律被打乱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作人员每天实行8小时工作制,每周实行5天工作日。但是由于警务工作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警察每天工作十多个小时并不奇怪,有时候为了侦破一个案件几天几夜无法睡觉。在侦破案件,逮捕、追捕犯罪嫌疑人,平息暴乱、应付突发性事件、紧急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工作中,警察更是处在超负荷运转状态。在2008年北京奥运安保中,北京民警自7月20日就开始全天停休,也没有了周末,吃住在单位,有的民警整整一个月没有回家。虽然这次执行的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任务,但也反映了民警真实的休息状况。

  (三)警察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名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警察也是公民,当然也拥有名誉权,然而现实中侵害民警名誉权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果说袭警犯罪造成的是一种肉体伤害,是“硬伤害”,那么,讽刺、侮辱、嘲笑、诬告、不实投诉等造

  成的则是一种无形的伤害,是一种“软伤害”,这种伤害往往比肉体伤害更加令人痛苦。这些行为有的是不明事实真相的群众作出的,有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亲戚朋友为了表示对处罚的不满而对警察作出的,有的是无理取闹,对公安机关和警察进行愚弄。这种侵害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民警的工作,甚至出现了警察“流血又流泪的”的现象。据报载,2000年3月1日至4月20日,全国公安机关接到投诉26065件,其中不实投诉竟高达87%。以局部地区为例,2003年,南京市公安局共受理群众举报投诉962件,其中不实投诉903件,占受理总数的93.9%。[1](一)立法的缺陷

  近年来暴力袭警现象日益突出,严重侵害了民警的生命健康权,也侵害着国家权威和法律尊严。但目前我国刑法对“袭警罪”没有单独作出规定,对它的处理只能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理。司法实践表明,现行刑法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明显偏轻,对暴力袭警的不法分子无法起到威慑作用。在对袭警行为的处罚幅度上,很多国家都比我国的处罚要严厉,如德国、韩国、日本、意大利等。《韩国刑法》第136条第1款规定:“对执行职务的公务员施加暴行或者胁迫的,处五年以下劳役。”[2]

  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要求人民警察在遇到某些特定情形时,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终止侵害行为。面对突发事件,或者暴力犯罪、暴力抗法的犯罪分子,生死存亡往往就在关键的一瞬间,公安民警如何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处置,对一线民警造成了很大的困惑。有时民警为了制服犯罪分子使用了警械或合法暴力,造成了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的身体伤害,是否应当承担和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界限十分模糊。

  (二)救济手段不完善

  虽然2005年9月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都要建立“公安民警维护权益

  委员会”,但是由于各地“民警维权委”成立时间都很短,有的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不够成熟;有的工作制度不完善,没有全面的、规范的维权操作程序;有的没有建立民警维权保护基金和法律援助渠道等等,在实践中还远远不能充分发挥保障警察权益的作用。[3]此外,警察自身在遭到侵害后,也很少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来自领导和自身意识的双重压力,使民警既害怕损害警民关系,受到领导的批评,又害怕打官司的举证程序等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因此选择“忍辱负重”,在执法中受到侮辱和伤害后,表现得过分“忍让”,往往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使不法的侵害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有效打击。

  (三)舆论宣传的偏差

  舆论媒体宣传导向的偏颇,导致人民警察执法权威的弱化、执法环境的恶化。近年来,无论是新闻媒体还是公安机关自身,都在采取适当方式淡化公安机关的专政色彩,侧重于宣传报道公安队伍建设和人民警察的服务性,而对人民警察恪尽职守、不畏艰险、不怕流血牺牲的大无畏精神以及如何保护民警合法权益等的宣传较少。甚至,一些新闻媒体只追求经济效益和热点效应,不讲社会效应,无原则地进行“炒作”报道,夸大公安队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致对公安机关执法形成了较强的负面影响,致使不少人对民警心存偏见,当民警正当执法遭到抗拒、殴打、袭击甚至造成伤亡时,一些人非但不挺身而出,反而冷眼旁观,甚至煽风点火,借机闹事。[3]在警察队伍中,确实存在害群之马,个别警察的劣迹一旦发生,很快就会成为媒体竞相报道的对象,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坏了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从而严重损害了警察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权威。事实上,很多报道事后被证明是不实的,但其所造成的影响却很难挽回。

  (四)保障不力

  近年来,尽管随着经济实力逐年增长,国家对公安机关的经费投入占到财政收入的1%,但这种状况与其他国家仍有很大差距(世界上发展中国家平均为3-5%,发达国家高达9%),[3]而且较现实需要而言经费十分紧张,尤其在老少边穷地区,拖欠民警工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破获案件、筹集经费,贷款办案也不是什么稀奇事。

  由于公安队伍的教育训练不够和武器装备不到位,造成警察依法执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执法权益的能力不强,不但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还造成自身权益的频频受损。周恩来总理曾经说过,“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在和平时期“军队是备而不用的,而警察是天天要用的。”然而,现在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军队天天训练不打仗,警察天天打仗不训练”。[4]在教育培训方面,近几年,我国公安机关大批量通过社会招考等方式录用警察,这些人员根本没有机会进行职业化培训,而目前公安机关“只用警、不育警”,“重使用、轻培训”的观念根深蒂固,内部的培训体制建设至今尚不完善,教育培训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培训课程单一,教材老化,可操作性差,难以实现通过培训增进民警业务知识和战斗技能的目的,造成警察队伍的职业化水平不高,警务技能不过硬,民警的身体素质差,由此必然带来执法水平低、伤亡率上升。[3](一)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为警察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1.针对当前人民警察自身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的事实,应加强对人民警察权益的保护,建议制定一部专门保护和规范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法》,或者对人民警察法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增加保障人民警察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内容。

  2.借鉴外国的法律制度,突出体现对人民警察权益的特殊保护,刑法中应单列“袭警罪”,或者在“妨害公务罪”中作特别规定。对于不构成侵犯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要有相应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1]对民警合法权益的侵害,不仅对民警造成了伤害,也违反了法律,因此,对这些行为的惩处要由法律来进行。

  3.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依法赋予警察执法强力自卫权。我国现行的《人民警察使

  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虽然规定了“以暴力方式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但这些规定在具体问题上不具有操作性。除了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人民警察执法自卫权外,还应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公安执法的法律依据、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为民警正常执法提供充分具体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维权机构,为警察权益保护提供组织保障

  如果警察是因为履行职责、执行公务致使其权益受到侵犯的,我们就没有理由让其如同普通公民一样自寻救济。因为警察是代表国家在执行公务,对他的侵犯实际上就是对法律和执法权威的侵犯。[5]为此,在公安机关内部应设立专门机构来负责处理此类侵权案件,为民警当家作主,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各级警察机关成立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保护民警合法权益委员会,研究制定有关维护人民警察正当权益的制度、措施;调查、复查侵犯人民警察正当权益的案件、事件;沟通协调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妥善处置相关事项;对受到人身伤害的人民警察进行慰问、奖励等。建立人民警察受伤紧急救护机制,开辟救护“绿色”通道,落实专门的救护医疗经费,探讨人民警察人身保险机制,购买职业保险,完善人民警察保险和应急基金。如杭州、上海、北京等城市相继成立了警察工会、权益保护委员会等维权机构,这些机构主要受理民警在执法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事项,受理范围包括民警在正当执法和执行公务时,受到污言秽语谩骂、唾吐等严重的人格侮辱;情节严重的人身伤害以及受到诬陷、诬告或家庭、家属受到寻衅报复等等。[6](三)增设警察日,加强社会宣传,为警察权益的维护提供社会保障

  可以把110报警这个特殊信号中的11月1日定为警察日,这一天不光是为了让民警休息,更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这一天真正地熟悉了解民警,以使他们真正地理解人民警察工作的辛苦和真正含义。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民警执法及其权益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法制教育的力度,使警务工作

  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7]要进行正面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对人民警察执法工作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识,让社会懂得公安工作的特殊性,了解人民警察执法的难度,让社会各界都能站出来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工作,支持、协助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积极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社会大众传媒的沟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向社会宣传民警执法动态,宣传民警执法为民的精神,切实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和执法权威,维护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

  (四)从优待警,落实警务保障

  1.经费保障。针对公安机关经费保障问题,有必要对公安机关现有的财政供给机制进行改革,实现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统一供给。增加对公安机关的财政投入,同时做到公安机关财政的透明化,防止经费被挪用或占为己有。

  2.武器装备保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武器装备是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执行警务、战胜犯罪、保护人民必不可少的基本手段。随着社会经济和治安形势的发展,为有效地完成警务执法工作任务和保障民警的自身安全,必须强化公安装备配备、装备使用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警务武器装备规范化建设。

  3.教育培训保障。警察教育培训要面向公安实践,把握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日常教育三个环节,加强警务技能的培训和战术行动程序规范化的训练,达到提高警察素质、减少伤亡的目的。

  4.休息休假制度的保障。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应要求民警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提倡民警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确因侦查办案、专项行动和突击性工作必须加班的,应给予补休,对民警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执勤的应给予较高的补贴,使民警工作之余能够有充分的时间休息,劳逸结合,确保民警的身心得到休整。

  加强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不仅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促进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而且有利于打击侵犯警察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改善人民警察的执法环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人民警察的权益保障问题已经引起立法、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关注,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警察的执法环境和生存环境必将逐步得到改善。现在我国有关警察权益保护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要走上成熟完善阶段还须走很长的路。

  [1]林清,刘国民.关于警察权利保护的法律思考[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6(4).[2]张敏,李菲.论警察执法权益的刑法保护[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7(1).[3]耿雅新.警察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4]崔国贤.由民警死亡所引发的思考——浅议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5]孙平.暴力袭警事件发生的原因及遏制对策探析[J].公安研究,2007(07):19-20.[6]尤林涛.浅谈对我国警察权益的保护[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7]刘小荣.论警察权益及其保障机制的构建[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7(2).

篇二:警察内部人员说杨佳案

  

  警察公共关系

  警察形象危机事件中的公共关系

  警察公共关系,是指警察机关或警察个人为了实现自身和广大民众共同发展的目标体系,促进国家机构的和谐顺利运行,而运用传播沟通手段与民众间建立互相了解和互相适应的持久联系,以争取民众对警察机关及个人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的综合性管理活动。研究和实践警察公共关系,对于公安机关塑造自身形象、收集信息、沟通协调、咨询决策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一些类似“躲猫猫”事件、“背砖砖”事件、杨佳袭警案等突发事件,都是在社会上产生巨大反响的关于警察形象的危机事件,使民众对警察这个职业产生一定的误解和质疑,也使警民关系面临一定的挑战,如何应对挑战、化解危机,并将公关工作常态化,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警察公共关系危机出现的原因分析

  (一)个别警察执法不规范

  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都可以从警察的不规范执法上找到源头,同时,每一起冤假错案,都会极大地伤害人民警察的形象。侦查人员急于破案,先人为主地将嫌疑人认定为犯罪人,采取刑讯逼供(以精神或肉体的方式)、暴力取证或者引供、诱供、指名指事问供等不合法的取证方式,迫使嫌疑人承认莫须有的犯罪事实,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引起被逼供人及其亲友的反社会情绪。另外,由于长期以来特权意识重,漠视公民权利,在日常执法的过程中,简单粗暴、态度恶劣,在与公众发生矛盾冲突时不能够有效处理,在特定情形下,就会将矛盾激化,演化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群体事件。个别警察工作作风散漫、效率低下,对待群众态度冷漠、粗暴,虽然这些行为并无明显的违法违纪,但是对公安队伍形象的损害也是无法弥补的。

  (二)突发事件处理不当

  公安机关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错误的处理方式,也是导致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如2009年陕西丹凤县19岁高中生猝死公安局,被网络称为“背砖砖”事件,警方因为不规范执法,刑讯逼供,致使犯罪嫌疑人猝死,形成危机事件。在案发后,当地警方粗暴对待嫌疑人家属,又一度封锁消息,不能公开解答公众质疑,不能正确面对媒体,导致谣言四起。而媒体只有采访死者家属来制作相关节目,却少了本应唱主角的当事人(当地警方)的声音,真相迟迟得不到公开,群众的质疑得不到解答,在人民群众中间产生了恶劣的影响。个别警察的行为影响了当地整个公安系统的形象,也使警察成了暴力的代名词,进了公安局就要被暴打,这样的印象会给当地民众留下阴影,造成人民群众对警方的不信任。久而久之,就有可能造成即使警察的正当执法也会被质疑,也会得不到应有的配合。

  (三)媒体和网络片面或不实的舆论引导

  一些商业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眼球,在一起危机事件发生时,往往断章取义,致使案件的情况得不到如实的反映,使公众的注意力和判断力发生偏差。更有个别新闻媒体不讲职业道德,追逐名利,为寻找“卖点”,不甘落后地挖掘警界“丑事”,将警察“妖魔化”。也有个别律师,通过发博客文章、向商业报纸记者炒作观点,引导舆论走向,提高个人影响力,煽动不明真相的网络民众。

  据2010年11月22日发布的《2010年中国公民的网络表达与公共管理分析研究报告》指出,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中国公民表达诉求、抒发已见、监督权力、建言献策的重要途径,网络

  舆论已达到任何机构无法忽视的地步。在政府处理迟缓的情况下,各种流言也会产生,并利用网络得到迅速的传播,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同时,网络语言的强度,对事件相关主体相应的受褒贬程度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如2008年的上海“杨佳案”,由于后期主流媒体报道和反思的缺失,各种信息开始通过论坛或个人博客流传,网络上纷纷出现偏激言论,形成公众愤怒,一时间,形成了同情杨佳,向公安机关发难的舆论状态。

  二、危机事件公共关系的处置

  (一)成立危机处理小组,及时发布信息

  危机事件的发生,往往不是偶然的,而是矛盾积蓄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公安机关在面对公关危机时,必须以积极正确的态度来面对,稳扎稳打,并逐步建立起危机预警与管理机制。在出现问题之后,要求涉及事件的当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种应对措施,来化解矛盾,解决冲突。

  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成立危机事件处理小组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本地区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事务上不够专业:成熟,可以请口碑较好的危机处理公关公司来帮忙,增强专业性。世界上很多大公司和知名大企业在发生公关危机时,也是请相关专家来做。该机构组成人员包括:组织负责人、业务部门、法律部门、公共关系部门负责人、经过培训的新闻发言人和具体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等。事发后在12-24-小时内澄清事实、引导輿论是控制事态,使其不扩大、不升级、不蔓延的关键。新闻周期的作用通常是两周,如果在两周之内警方没有声音,以后就会被动了。公安机关此时应主动打破沉默,及时向公众说明真相,才不致使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受损。

  危机事件处理小组需设立一名新闻发言人,由小组以职业的态度来面对公众,时刻关注事件的进展,及时向媒体发布信息,充分尊重被曝光的问题,诚实回应公众质疑,引导舆论走向。这时,一切捂着压着的方法,都会“欲盖弥彰”,对于问题的解决没有实质意义,反而造成事态的扩大。

  (二)主动出击,实时跟进

  危机一旦发生,当事机关往往会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一举一动都要接受公众的严格审视。在诚实应对的同时。还要主动出击、扶正消负,尊重和善待记者,积极以合作的态度回答公众质疑,主动承担责任,对违法违纪的民警,要及时给予处理,做好相关的善后和赔偿工作,安抚受害人及其家属,树立正面形象,消除负面影响。通过官方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事件的调查进展,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和结果;同时,要与媒体建立良好的关系,进行良性沟通,以负责任、勇于担当的态度面对。加强和国内知名网站的合作,对于网民的批评和建议要虚心听取,必要时也可以及时地发帖、回帖、跟帖,澄清事实,表明态度,主导舆论走向。

  (三)组织形象重建

  警察形象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出现问题之后,需要公安机关主动向公众道歉。寻求民众谅解。同时开展警察内部反思和教育整顿的活动,并将反思和教育的情况及时通过媒体发布给群众,以期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公安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公安工作必须要坚持群众路线。切实贯彻服务意识,尤其是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帮扶,这样,可以帮助形象受损的公安机关尽快地重建形象。2010年11月22日晚柬埔寨金边市发生的重大踩踏事故后,河北省公安厅网络发言人曾在微博上发布“踩踏事件中自救方法”,受到网友的热捧。2010年11月29日新疆阿克苏市第五小学课间操下楼时发生踩踏事故后,河北省公安厅通过官方微博再次以图文方式发布“踩踏事件中自救方法”教群众如何应对踩踏,得到了广大网友的一致好评。同时,一面对辖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保卫人民财产安全;一面利用网络、电台、报社等宣传渠道,对警务动态加大宣传力度,也可以和民众进行良性互动,让普通民众走进“神秘”的公安机关,了解各警种的人民警察工作的繁重与艰辛,体会人民警察舍小家为大家,为了工作而做出的牺牲,提高公安机关的公众关注度、信任度和美誉度。

  三、公共关系的常态化建设

  (一)机关内部公共关系的机构设置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与地区之间,差别很大,在公共关系的工作上,要结合当地特点,寻找适合当地的公关模式;但无论使用何种模式,建立专门的公共关系机构或者由特定机构负责日常公关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在具体行为方面,可在本单位内部挑选合适人员,作为新闻发言入,一旦需要,直接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面向公众。2004年3月,湖北武汉市公安局成立的“公共关系处”,被称为全国第一个公共关系处。2010年7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宣布成立“公共关系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担任组长,并由刑侦总队等三个单位各出一名副总队长,作为新闻发言人,出席由北京市公安局举行的新闻

  发布会,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目前,在各地,新闻发言人制度也在逐渐建立,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常态发布机制,对于加大公安新闻发布力度,提高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亲和力,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13家公安机关设立了旨在拉近警民关系的警察公共关系科(处),这一数字在全国庞大的公安系统只占微小的比例,公共关系的机构的常态化设置,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加强公务礼仪的培训,规范执法行为

  在公众心目中,破案率和一个民警外在形象的好坏,同样重要。警察不是公众人物,但一言一行却代表了一个群体,因此,对警察强调公务礼仪,是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树立良好形象,与公众有效沟通信息、交流思想感情的有效方式。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和警察个人,要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在公务礼仪的培训上,要从日常养成做起,要从细微处人手,促使警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言行举止和纪律作风,要求做到内务有序、警容严整、礼仪规范;对于民警的窗口接待、社区走访、执勤工作、涉外往来等礼仪方面,要严格规范,积极用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武装自己,打造亲民形象。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文明,杜绝特权行为和以收受贿赂代替处罚的行为,减少非警务活动和规范罚没款收支管理制度。推行警务改革,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从各种途径加强执法监督,尤其是对于网络舆论监督,不能一味限制,而是在执法规范化的前提下,积极面对网络舆论,坚定不移地推行阳光执法。

  (三)大力发展社区警务,创建和谐警民关系

  社区警务,是在警民之间建立合作的一种新的理念和组织策略,社区和警察作为平等的主体一起工作,通过建立良好和谐的警民关系,广泛发动群众,去识别和主动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构建严密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以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提高该地区的生活环境质量。良好的警民关系,可以促进警民之间的互动与沟通,塑造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在群众心目中树立一个“有困难,找片警”的亲民形象,同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有了这样一个

  良好的形象基础,即使出现问题,也可以最大程度地以平时的良好工作,来获得民众的支持和谅解。

  社区警务,面对的是本辖区的居民,任何口号式的宣传和作秀般的活动都不如一个民警实心实意为辖区居民所办的一件又一件的小事和实事。大力发展社区警务的同时,要加大目前的警务机制的改革,使警力下沉,让警察从办公室走出来,真正走到人民群众中间,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把警务机关从高高在上的办事机关,变成群众的好邻居、人民的守护神。

篇三:警察内部人员说杨佳案

  

  规范执法执勤行为

  各位领导:

  依法保护民警执法权益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期望值不断提高,公安民警尤其是基层一线民警执法难、难执法的现象日逐增多,侵犯民警执法权益的事件愈演愈烈,轻则拉扯阻挠;重则暴力袭警、围攻殴打,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尊严受到公然挑衅。作为一名从事公安法制工作者,就如何以规范民警执法执勤和依法保护好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维护好国家法律尊严,说说自己的看法。

  一、民警执法权益遭受暴力侵害现状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关键时期。随着社会开放性、治安动态性、利益多样性、人员复杂性因素的增强,公安机关面临的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地方的公安民警在执法工作中遭受暴力抗法、恶意袭警等不法侵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据公安部统计,近几年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先后有10856名民警光荣牺牲,160802名民警因公负伤。仅2011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伤亡就有4198人,其中牺牲442人、负伤3756人。可以说袭警行为造成民警“月月有牺牲,天天在流血”。

  二、民警伤亡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主要发生在一线民警执行勤务、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面对面接触中。从暴力袭警案件致民警伤亡的情况看,伤亡数量较多的警种依次是基层一线的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治安警和刑警,案件大多发生在民警处臵突发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治安案件和执行抓捕任务过程中。

  实例一:那耳光抽得啪啪响,就在大街上,围着五六十人哪!那女的不断扇交警的耳光。”德惠市司机方先生看得目瞪口呆,而交警直直地站在那里,就那么挺着。4月25日8时许,因无法拿出行车证的女出租车司机杨某拒绝车被扣,当场殴打两名执勤交警15分钟。目前,打人女子已被依法刑拘。(附图)

  (二)违法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手段残忍甚至持枪袭警。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方式不仅包括一般性的言语辱骂和拳打脚踢,还出现了持械殴打、驾车冲撞,甚至使用爆炸装臵、枪支伤害民警等恶性案件,暴力程度不断升级。

  实例二:2010年4月24日下午,26岁的女交警张昂在西安市西华门十字执勤时,见一辆车出现违法行为,遂上前检查,不料,这辆奔驰越野车拒不配合,前行右拐,张昂一直被从西新街口拖到北大街口,直到拖出约20米后被甩在马路上,奔驰车从她胳膊上碾过后扬长而去。(附图二)

  实例三: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犯罪嫌疑人杨佳在公安局大门西侧三四米左右的花坛处投掷了5个装满汽油的瓶子,使其燃烧起火。保安见状后立刻救火。杨佳趁机窜进大楼。进门后,杨佳看见保安顾建明正在打电话,即上前用刀柄猛砸其头部,造成顾头部裂伤。随后,杨佳在一楼、九楼、十一楼的过道和大厅等处先后刺死6位民警。杨佳返回消防楼梯跑到21楼,在2113办公室门口刺伤正在等电梯的督察支队民警吴钰骅。吴钰骅受伤后一边高声呼叫提醒同事注意,一边返回办公室寻找反击武器。杨佳冲向室内工作的民警继续行凶。民警孔中卫等人,用办公椅将杨佳顶在了墙角边,夺下其凶器,最终制服嫌犯。(附图)

  (三)大规模、集体性袭警行为不断增多,有的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集体抗法事件。贵州瓮安事件、孟连事件等已说明,大规模集体袭警案件已成为当前社会的一大焦点,也成为我公安民警伤亡的主要方面。

  实例四:(附图)

  实例五:(附图)

  (四)行为人饮酒后暴力抗法和袭警问题突出。近年来,酒后滋事袭警案件呈上升趋势,醉酒的人容易冲动、情绪亢奋,甚至丧失正常的理智,发生暴力袭警的情况加大。

  实例六:(附视频)

  三、不法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原因及表现

  当前不法侵害对象主要是派出所民警、治安民警和交巡警。不法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表现形式从恶意投诉、侮辱谩骂、围攻阻挠,到暴力抗法、殴打伤害民警,甚至打砸公安机关。究其原由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限制。

  (一)社会矛盾的不协调,民警“执法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社会矛盾错综交织,群众享受到的改革成果与心理期望值存在较大差距,导致一些人的不满情绪与日俱增,大量的人和事推向社会,公安机关社会管理的职责日益加重。在执法一线的基层公安民警的人身、生命及家庭安全时常会受到威胁。

  (二)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与法制意识的不健全,民警“执法权威”受到挑衅。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群众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在提升,但守法意识没有同比增强,一些人对公安机关尊重人权、注重程序的做法加以曲解,把“人性化”管理、文明执法认为警察执法必须是“骂不还口,打不还手”。造成对民警执法权缺乏应有的尊重,进而形成蔑视权威、藐视法律的不良社会心态。一些群众往往以个人利益的满足与否作为臆断民警处理事情公与不公的标准,一旦达不到个人愿望,就不负责任地投诉,对警察进行侮辱、谩骂,更有甚者,对警察进行围攻、殴打。

  (三)公安执法环境恶化。地方政府、广大民众对公安执法主业、内容、原则缺乏客观、全面、准确的认识。一方面,一些政府领导在处理土地征用、招商引资、城市扩建拆迁、计划生育、医患纠纷、环境污染等难题时,往往把公安机关作为解决问题的“万精油”涂到第一线,这些非警务活动的增多,直接导致警察与人民群众之间矛盾的加深,在“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中,民警的执法环境愈来愈窄。另一方面,由于经费的严重不足,人员匮乏,装备的滞后,使得公安民警对广大民众“有求必应、有难必帮”的承诺勉为其难,百姓“有困难找警察”警察却难以兑现。

  (四)执法维权举证存在困难。一方面,公安民警执行职务时,大多远离办公区,多则5—6人,少则1—2人,而面对的是数倍于已的人,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在场人员不是侵权行为当事人,就是被侵权的公安民警,很难找到其他能客观反映事件经过的旁证,即便有旁观者,要不就是不愿意作证,要么就是站在侵权行为者一边,很少有为民警说话的,所以很难形成过硬的证据链条。另一方面,目前部分民警对单警装备和警务通、执法记录仪等取证设备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按规定携带,没有从妨碍公务方面,运用录像、摄像设备及时将侵权行为固定取证,维护自身权益,造成事后收集证据困难,给调查工作和处理工作增加难

  度。

  (五)法律法规不完善,依法维权难。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着重于对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规范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出现了对警察“重责任承担,轻权力保护”的状态,尽管在有关法律中对报复、陷害、阻碍人民警察的行为作了规定,但其条款过于空泛,执法主体模糊,即使发生了侵害事件,大部分事件还是以调处为主,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无法对当事人进行有依据的处罚。如《刑法》中规定,只要实施暴力抗法就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而在司法实践中,除要求有暴力、威胁行为外,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定罪处罚。这种以结果判断行为罪与非罪的做法,使得大量“袭警”行为作为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来对待。《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警察在何种形式下可以使用警械武器进行正当防卫规定得较为模糊,仅对危及“生命安全”才可使用武器,不包括“人身安全”,缺乏和实战相结合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警察一旦使用武器就很难为自己找到充足的法律依据。

  (六)民警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向侵权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索赔。在暴力袭警案件中,大部分民警身体受到伤害,公私财物被损,对公诉案件涉案人员,民警不善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经

  济损失。涉案人员砸坏警车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一般只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重配,常常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或者民警不善于在诉讼时效内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经济损失。大多数民警偏面地认为,为了几块钱与侵权打民事官吏,有损警察的形象,不值得。诸不知,通过打民事官吏,可以扩大社会的影响力,更好地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四、预防和制止不法侵害民警执法权益行为的法律保障途径

  (一)通过规范民警执法执勤行为预防不法侵害民警执法权益。

  只有深化“程序意识”,要求民警在执法中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公安内部工作规范,严格遵循规范、文明、安全、有效执法为内容的具体工作规范和通过长期积累总结形成的无形公安执法技巧等,才能严防民警在警务活动中,因程序不当而引起与执法对象的冲突,甚至遭受侵害,或在遭受侵害后造成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被动的情形发生。因此,要求民警在警务工作要严格遵循程序,如该告知的告知,该办理的办理,该报告的及时报告;该带武器警械的带好武器警械等等。时刻在思想上绷紧“法规弦”和“安全弦”,真正做到恪尽职守,依法警务、依法办事,真诚服务。

  相关执法规范性文件

  一是《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和法治尊严的通知》(公通字【2008】43号)。

  第四条规定,全面落实民警执勤执法装备要求,切实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民警执勤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和携带要求,切实解决装备不全以及不按规定携带装备的问题。在日常执勤执法中,民警要按照规定配带警械、武器和通讯工具等装备,保证遇有警情时,能够制敌自卫、联络通畅、增援及时,避免赤手空拳应对犯罪分子。处臵暴力犯罪活动时,必须配带武器,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果断使用警械和武器,以有效制止暴力犯罪,有效保护群众和民警自身安全。处臵群体性事件时,要坚持慎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在处臵一线的民警严禁携带杀伤性武器。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近年来发生的暴力袭警案例,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提高民警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防护装备,避免因放松警惕而造成不必要的伤亡。要切实保护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对在执法中依法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民警,要予以充分肯定,鼓励民警依法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对恶意投诉、诬陷民警的,一经查实,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并通过适当方式澄清事实,为民警恢复名誉。

  二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公通字【2008】55号)。

  第十七条规定,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应当携带单警装备,每个盘查组应当携带手持电台及手持身份证识别仪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盘查民警配备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设备。民警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防弹背心、戴防弹头盔;夜间视情穿着反光背心。

  盘查民警驾驶车辆上应当配备轻型冲锋枪、防弹衣、反光背心、防弹头盔、防毒面具、车载电台、停车示意牌、救生器材、急救药箱、搜索灯、强光手电、阻车路障、警戒带等设备。

  盘查卡点应当配臵机动车辆、通讯工具、阻车路障、强光手电、警戒带、停车示意牌等装备器材,并视勤务需要配臵防弹盾牌。

  三是《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58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警用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可以选配警务通、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第二十七条规定,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

  工具、防化服、拦车破胎器、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装备。

  四是《公安机关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规范》(公通字[2009]42号)。

  第二十五条规定,袭警行为是侵害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破坏公安机关执法秩序、挑战法律权威和尊严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预防和有效处臵袭警行为,加强各级公安单位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可能遇袭的各种情况,组织开展以思想教育、执法执勤常识教育、心理素质教育、防护意识教育为重点的执法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民警攻防、盘查、查控、抓捕、搜索、现场控制、疏散等单兵和集体实战战术训练,提高民警防范、制止袭警行为的警体技能和实战技能。

  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执法执勤民警配备武器警械、防护装备,教育、管理民警严格按照规定佩带使用武器警械和防护装备。

  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执法执勤行为的操作规定和工作流程,促进公安民警规范、文明、安全、有效执法。

  第三十条规定,发生袭警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处臵,明确现场指挥人员进行全面协调,确保指挥到位、警力到位、装备到位、救治到位、措施到位。

  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训练指导民警依法合理运用现场处臵权及处臵手段,正确、果断地使用各类驱逐性、制服性、约束性警械阻止袭警行为;对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二)警察执法现场的自我保护。

  处理违法过程中,遭违法者谩骂或推搡殴打,应该保持冷静和克制,先对其进行警告,同时争取群众支持。如:“住手(住口)。我在依法执行公务,请配合,本次执法活动全程录音。你的违法行为已经错了,谩骂警察更是错上加错,请你不要将违法行为扩大化。”若违法者不听劝阻,继续谩骂,影响执法,甚至推搡殴打民警的,应立即请求支援。同时,要注意收集有关证据,及时汇报上级。当民警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经警告无效,可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同时通知110协助将其带离现场,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具体取证要求

  应按下列要求做好取证工作,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人阻碍执法的,立即使用录音、照像、摄像、电视监控等设备,对现场情况记录取证。

  二是寻找、确定目击证人。现场有条件的当场询问,制作

  证人证言笔录;现场没有条件的,应留下联系电话、单位、住址等准确信息,及时访证。

  三是对违法行为人及时制作询问笔录。

  四是对涉案的凶器、酒瓶、损坏的物品等相关物证准确、全部提取,通过照相、摄像方式记录状态后收集保存。

  五是受害民警的伤情鉴定或诊断证明。

  六是核查违法行为人身份、涉案车辆等基本信息。

  七是现场执法民警的执法经过书证。

  八是其他能够印证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

  实案七:山东某派出所处警规范主动维权带来的启示

  该派出所在处臵一起警情中依法处臵、规范处臵、理性平和、取证及时,使得维权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及时打击了违法嫌疑人的嚣张气焰。

  2010年10月24日晚21时30分,山东某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食府酒店有人闹事。接警后该所值班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处臵。经了解:违法嫌疑人胡某某伙同他人酒后在华食府内对服务员进行殴打,并故意损坏店内财物。现场调查过程中,民警按照执法规范的要求,对接处警过程进行全程录像,按照一问、二拍、三录、四记、五查的方法进行取证。但嫌疑人胡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正常工作,用手指着民警进行侮辱谩骂,出警民警在遭到

  无故侮辱谩骂后,沉着冷静,始终坚持理性平和的心态,文明规范执法,并耐心对其进行劝说,告知其民警正在执行公务,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该胡对民警耐心劝说臵若罔闻,更加变本加厉的对民警进行谩骂呵斥。面对这样的情况,出警民警保持克制,一方面继续做好现场录像取证工作,另一方面迅速向指挥中心和带班领导汇报,并联系巡警大队等兄弟单位进行增援。增援民警赶到后继续对其劝说,在当事人仍然借酒滋事,阻碍民警正常执行职务工作的情况下,民警依法将胡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处理。分局局长得知案情后第一时间在督察大队、治安大队负责同志的陪同下连夜到派出所指导工作。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法对嫌疑人胡某某以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为由,合并处罚对其行政拘留二十日。

  该派出所成功处臵此案,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一是处警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为公安维权创造了前提。该派出所民警在处警时严格按照110接处警规范进行,在现场依法进行处臵,面对嫌疑人侮辱谩骂,处警民警依法告知嫌疑人民警正在执行公务,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在嫌疑人仍不配合的情况下,民警未擅自对嫌疑人使用警械,整个执法过程无执法过错,为顺利维权提供了充分条件。

  二是处警民警依法及时取证为维权打下了基础。该派出所民

  警在处警时,严格执行接处警全程录像的规定,在现场沉着冷静,不受干扰,取证全面及时,既规范了自己的执法行为,又通过执法录像对嫌疑人起到震慑作用,避免了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认定事实的情况,为顺利维权提供了有力证据。

  三是处警民警理性平和的态度为公安维权提供了保证。该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面对嫌疑人无故侮辱谩骂,出警民警保持了高度克制,不与嫌疑人斗气,始终坚持理性平和的心态,用文明的语言、规范的行为去执法,并耐心进行劝说,避免了因方式不当、作风粗暴、或使用警械不规范引发与执法相对人不必要的冲突,为顺利维权提供了有利条件。

  四是处警民警请示汇报及时为公安维权赢得了时间。该派出所民警在处警时,按照规定携带处警必备的单警装备,在全程录像和调查取证的同时,注意观察现场情况,正确评估执法危险程度,与嫌疑人保持安全距离,在嫌疑人更加变本加厉的对民警进行谩骂呵斥、处警民警控制现场局面困难的情况下,迅速向分局指挥中心和带班领导汇报,并联系巡警大队等兄弟单位进行警力增援,依法将嫌疑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处臵,并在第一时间向维权办进行汇报,维权办立即启动维权机制,依法及时进行了处臵,为顺利维权提供了有利时机。

  (三)制止非法侵害的举措。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确认警权权威地位的袭警罪,对于警察的人身攻击(包括心理和生理上的攻击)的处罚的标准在于其行为的后果的严重性,打一个警察和打一个老百姓,在法律的处罚程序上没有什么不同,尤其是这种攻击警察的行为并没有严重到检察院认为已经构成妨碍公务罪的时候。也就是说,我们警察在执法时并没有因为警察的身份而在执法时享有代表国家法律权威的警察身份,而依然是自然人身份,执法对象如果是骂了你两句或者是打了你一下却没有造成你受伤,很多警察都选择了忍让。那么,是不是我们就没有办法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臵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之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臵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我们可以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那么可以明确的是,只要我们实施的是职务行为,即我们是在执行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时候,我们就有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基本保障,对于这两部法律法规的部分涉及警务保障的条例我们在平时要做到牢记、熟记,做到在执法现场张口就能说出来。那么对于在现场极不配合的人员该怎么办呢?

  实例八:前段时间网上有一个视频,两个女的打了一个餐馆的服务员,服务员报警后,警察到场处理,要求两名女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两名女子不但不服从警察命令,反而奚落警察,说自己是学法律的,问警察凭什么叫她们去派出所,凭什么对方说她们打了人她们就得去派出所,这位出警的民警就出现了我在前面说的只会让对方配合的情况,周围的群众在指责两名女子的不对的时候其实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疑问:对呀,警察凭什么要人家去派出所呢?

  其实当时的情况很容易控制,警察到达现场后应该做以下事情:

  1、向周围群众了解基本情况;

  2、向报案人了解情况;

  3、向违法嫌疑人了解情况;

  4、做好现场记录,有条件的应该录像、录音,如果没有,登记好现场某些围观群众的信息以备今后查证(这一点很重要,可以说是保障警察执法权力的关键);

  5、要求违法嫌疑人配合自己的工作,到派出所协助调查,怎么操作呢?一般来讲格式如下:

  第一步:

  警:您好!我是XX派出所的民警XX,这是我的证件(出示人民警察证),现在我们接到XX(即报警人)的报警,称你和你的朋友XX对其进行了殴打,经过我们初步调查,我们希望你和你的朋友能和我们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这样警察首先完成了表明身份---说明出警目的---有据要求对方配合警方工作的三个步骤,有礼有节,同时避免了在第一次要求对方配合时使用法律条款引起执法对象的逆反心理。

  第二步:

  那么如果对方仍然不按照我们的要求去做或者干脆和我们杠上了该怎么办呢?

  警:你好!我们刚才已经向你们说明了我们出警的原因,现在需要你们的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们决定对你和你的朋友XX进行口头传唤,如果你们无正当理由或者逃避传唤,我们将采取强制传唤

  的方式让你们到案接受调查。

  这样的回答就完成了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讲明警察执法条款及抗拒后果----准备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是一个先礼后兵的信号,对方如果不是白痴的话,基本上到这里就开始配合警察工作了。同时,因为第一次我们已经向对方说明了出警目的和要求她们到案接受调查的原因,她们没有什么理由可以不接受传唤。

  第三步:

  警察在已经完成上述两步措施后,就要开始准备动用武力,在判明现场情况后,根据实际选择即时控制或者呼叫支援控制(这个过程也应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在到达现场就呼叫支援),同时做好证据保全措施,如录像、录音或者固定目击者信息,在第二步完成后,对方仍然对警察命令不予理睬或者拖延时间、甚至辱骂警察或者对警察进行人身攻击的,应立即向其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我们现在对你进行强制传唤。同时准备好如手铐、警棍等警械准备对违法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

  那么我们根据什么条款来使用警械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可以看出,法律给警察的权限对付诸如此类的治安案件已经是足够。

  (四)民警执法权益被非法侵害后的法律救济。

  一是适用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来看,简单的消极的拒绝执行职务行为不再构成违法,但不代表“拒绝”都不构成违法,采取积极的拒绝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照样构成违法。例如,在检查过程中房门一直是锁的,嫌疑人找种种借口不打开房门,以拒绝检查,此时执法人员可视情况采取毁锁,破门等手段强制进行检查,此嫌疑人就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但是嫌疑人看到执法人员来检查后主动将门锁上或顶住房门,以拒绝检查,则此嫌疑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另外,《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臵障碍的。以上四种行为均属阻碍执行职务行为。而且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应从重处罚。发生阻碍执行职务案件时,嫌疑人有时会实施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行为。如果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较重,则以殴打他人、故意损坏财物来处理,阻碍执行职务作为违法情节来考虑;如果阻碍执行职务行为较重,则以阻碍执行职务来处理,殴打他人、故意损坏财物则作为阻碍执行职务情节来考虑。

  二是适用妨害公务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妨碍公务罪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构成此罪。

  三是适用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我国对妨碍公务罪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五、办理不法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的证据规格

  (一)阻碍执行职务案的证据规格。

  阻碍执行职务,是指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使用暴力手段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是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1、工作中发现或者接警到达现场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在笔录中记载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笔录应当有民警两名以上、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办案

  民警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2、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进行拍照或摄像,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图,有条件的可现场录像;

  3、提取、扣押痕迹、物证。

  二是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及时提取案件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

  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三是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等物证应当及时扣押,并制作照片附卷;

  2、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3、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4、依法执行职务的证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核实后盖章附卷。

  物证、书证需注明来源、出处,提供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加盖印章或签名,并就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

  四是证人证言。

  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违法事实、情节、人身伤害、物品损毁情况情况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五是辨认。

  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可以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六是鉴定结论。

  1、对造成人身伤害,伤情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当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并将结论及时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2、损毁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当做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及时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七是被侵害人陈述。

  问明发案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人身伤害、物品损毁情况,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八是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1、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职业和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联系方式等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制造困难,使其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或导致正在执行的职务发生困难、无法进行;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人数、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九是其他证据材料。

  1、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2、自首、群众扭送、投案记录;

  3、举报、控告材料、记录;

  4、其他证据。

  (二)妨害公务罪的证据规格。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一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前科;

  2、起因、动机、目的;

  3、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工具、对象、后果等;

  二是被害人陈述。

  1、执行职务人员的身份、所属单位性质、执行职务的法律依据;

  2、执行职务的人员、时间、地点、行为相对人,程序是否合法,执行职务时是否表明身份,是否出具据以执行职务的文件、决定等依据;

  3、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或体貌特征,犯罪嫌疑人阻碍执行职务的原因、手段、结果及造成的影响。

  三是证人证言。

  参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问明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的具体经过、情节、后果等,对主要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进一步的印证。

  四是物证、书证。

  1、照片;

  2、实物:作案工具(如刀、棍、棒、绳子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

  3、被妨害公务人员工作证件、法规依据、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

  4、其它。

  五是鉴定结论。

  人身伤害鉴定、物价鉴定等。

  六是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提

  取、扣押现场遗留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件清单)等。

  七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录音、录像、电子数据。

  八是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龄、身份证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三)故意伤害罪的证据规格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作案动机、目的,即实施伤害行为想要达到的目的,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犯罪嫌疑人对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3、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和过程等;

  4、作案工具的种类、来源和下落;

  5、被侵害的部位及打击的次数和强度,被害人受伤的情况及是否死亡等;

  6、对被害人体貌特征、受伤前后的反应以及造成的后果;

  7、伤害行为实施完毕后如何逃跑、毁灭罪证,是否订立攻守同盟等;

  8、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是被害人陈述。

  1、听取被害人陈述,详细问明案件具体情况及因果关系等;

  2、调取被害人户籍或身份的相关资料,证明身源;

  3、死亡的被害人应经亲属或熟人的辨认、鉴定结论(如遗传关系)及行为人的供述证明身份;

  4、了解被害人受伤或死亡或给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是证人证言

  1、现场走访发现人、目睹人、周围知情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等人的证言;

  2、了解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犯罪嫌疑人情况,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

  3、加害人为多人的,问清各个加害人的具体语言及行为,在伤害过程中有无透露伤害原因的语言;

  4、对生命垂危人员实施急救,在不影响抢救的情况下,设法从伤者口中了解有关案件的重要情况。

  四是物证、书证。

  1、现场照片;

  2、实物:作案工具(如刀、匕首、斧头、棍、棒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

  3、通话记录、书信、字条、借条、收据、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4、其它。

  五是鉴定结论。

  1、血迹DNA鉴定、指纹鉴定、足迹鉴定、痕迹鉴定、文检鉴定等;

  2、被害人的尸体鉴定,确定致死原因(受损伤程度是否与凶器相吻合)鉴定。

  六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七是辩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

  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八是勘验、检查笔录。

  1、犯罪遗留物勘验;

  2、犯罪痕迹勘验;

  3、尸体检验。注意勘查提取尸体(块)各部位(如口中、指甲缝中、衣袋中)有无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及生物检材(如血迹、毛发、皮屑或能反映死者身份的标记、物品等);

  4、人身检查:人身照片、检查笔录等;

  5、结合被害人死(伤)原因,依法提取相关物品并及时进行比对、鉴定。

  九是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四)故意杀人罪的证据规格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一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杀人的动机、目的,案件的起因。如仇杀、奸情、图财、滋事、激情、义愤、防卫过当杀人等,并进行查证核实;

  3、杀人的预备:何时起意要杀人,为实施杀人做了哪些准备,拟用何手段杀人,在何时何地实施,作案后如何逃跑、毁灭罪证;

  4、杀人的犯罪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对发生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明知”并且“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杀人后的表现情况,是否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有逃跑、报复证人、威胁被害人亲属、毁灭证据、串供或威胁证人、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等,了解是否有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5、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手段、工具以及侵害的部位、打击的次数和强度等实施过程中的细微情节、作案后果,涉及的人、事、物。犯罪后是否有他人包庇、窝藏;

  6、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7、作案工具种类、数量、来源及下落、涉案物品情况;

  8、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征。犯罪是否有他人目睹或知情,是否有其他旁证等;

  9、归案情况,有否投案自首情况等;

  10、有否其他犯罪事实,有无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线索;

  11、结合笔录应查明犯罪嫌疑人简历、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与被害人的关系。

  二是被害人陈述。

  1、听取被害人陈述,详细问明案件具体情况及因果关系等,制作询问笔录。注意结合其他证据判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2、调取被害人户籍或身份的相关资料,证明身源;

  3、死亡的被害人应经亲属或熟人的辨认、鉴定结论(如遗传关系)及行为人的供述证明身份;

  4、了解被害人受伤或死亡或给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告知被害人或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及准备相关材料。

  三是证人证言。

  1、现场走访发现人、目睹人、周围知情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等人的证言;

  2、了解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犯罪嫌疑人情况,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

  3、对生命垂危人员实施急救,在不影响抢救的情况下,设法从伤者口中了解有关案件的重要情况。

  四是物证、书证。

  1、现场照片;

  2、实物:作案工具(如刀、匕首、斧头、棍、棒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

  3、书信、字条、借条、收据、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4、其它。

  五是鉴定结论。

  1、法医鉴定:尸体、活体、血迹、毛发、骨骼和人体分泌物、排泄物等鉴定;

  2、司法精神病鉴定;

  3、物证理化鉴定:有毒物、各种非生物性的物质和微量物。

  4、刑事技术鉴定:痕检(指纹、足迹、压痕、蹭痕、弹痕、齿痕等)、文检等;

  5、其他鉴定:如价格、电子数据、危险品鉴定等。

  六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七是辩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八是勘验、检查笔录。

  1、犯罪遗留物勘验;

  2、犯罪痕迹勘验;

  3、尸体检验;

  4、人身检查:人身照片、检查笔录等;

  5、结合被害人死(伤)原因,依法提取相关物品并及时进行比对、鉴定。

  九是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实例九:妨害公务“零口供”证据链锁定犯罪

  口供有“证据之王”的称谓,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已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于各种原因,抱有侥幸或顽抗的心理,不如实供述或抗拒不供述,呈现“零口供”的情形,本例结合某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的一起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探究“零口供”锁定妨碍公务罪的方法。

  一是忠于事实和法律,不枉不纵,“零口供”也可依法起诉。

  2008年12月,合肥某县花荷路发生一起摩托车与小汽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某县交警大队副教导员唐某欲将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付某带往医院测试是否酒后驾车,却遭到罗某、唐某甲和唐某乙的阻挠。3人打伤唐某的头部、颈部,并将付某强行抢走,企图使付某逃避责任。因此,罗某、唐某甲和唐某乙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交警依法执行公务。然而,该案从公安侦查到移送审查起诉阶段,3被告人对自己暴力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均予以否认。此案审理出现了“零口供”的状况。

  针对此情况,检察机关承办人认真审查了本案的证据,并从完善证据上下功夫:一是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完善现场目击者的相关证据,客观地反映现场发生的情况;二是补充完善辨认、指认笔录、伤情鉴定及受伤照片,要求受害人如实书写案发事实,客观反映遭暴力袭击以及各被告人如何袭击的具体行为;三是补充完善现场勘查笔录,在全面掌握其他证据后认真分析排查,使之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然后,公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没有被告人口供情况下,依法决定提起公诉。

  二是正确适用法律,运用证据,维护公诉观点,揭露指控犯罪。

  根据本案3被告人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特点,以及被告人

  罗某、唐某甲的辩护人均为其作无罪辩护的观点,公诉人做好各种形式的诉讼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补强工作,并在取得初步成果的情况下,积极寻找再生证据,通过环环相扣的证据链锁定犯罪事实,继续深挖广查,穷追猛打,不断扩大战果。

  特别是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抓住关键问题对被告人进行了环环相扣的讯问,卡断退路以防止其无理狡辩,然后按证据的排列顺序向法庭展示相关证据:每向法庭出示一组证据就综合归纳,说明证据的来源及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证明效力。严格按照办案规范程序,做到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运用其他关联证据当庭揭露指控三被告的犯罪事实,以便有效的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适时有效的开展法律宣传,宣读《刑法》第46条的相关规定及立法本意,促使被告人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认罪服法,通过大量有效事实证据达到指控犯罪的目的,从而维护了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指控观点成立,达到打击惩罚犯罪的目的。

  三是运用法理和公诉职能,驳斥无罪观点,充分体现庭审效果。

  在开庭审理中,本案的3被告人除不如实供述妨害公务犯罪事实外,还提出本案证据不足,受害人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因而不够成本罪等观点。为此,公诉人对上述无罪辩解进行认真分析,准确找出其逻辑矛盾之处,做出有力的回击:

  首先,公诉人就案件的证据方面,在公诉意见书基础上加以说明论证。指出了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的理由依据,以及证据合法、客观、关联效力的作用。

  其次,对本案中的受害人是否是依法执行职务一一驳析,充分运用法理和逻辑思维给予有力答辩:一是阐明了我国《刑法》对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要件。二是对受害人当时的行为是否符合执行职务的规定进行明确阐述、答辩,同时指出:“执行职务的是否合法,是决定妨害行为能否构成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判断公务行为的合法性。首先要判断执行者是否有权执行该项职务,其次要判断公务内容是否合法,再次要判断执行公务活动的形式是否合法。本案中的受害人是交警大队的副教导员,不管是从哪个角度分析,其主体资格在形式和内容上均符合规定。最后,从对执行职务的时间上分析,其行为符合立法本意的规定要件。

  因此,综合以上分析,公诉人认为3被告人主观上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恶骂、推拉、搂抱、殴打等行为,并强行从交警手中将人抢走,因而3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有力地驳析了本案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错误观点。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3被告人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8个月,唐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唐某乙有期徒刑6个月。

  六、结语

  最后,本人以一首民警执法安全自我防护的打油诗结束今天的交流。

  一线民警请记牢,自我防护很重要;只因流血有牺牲,上级年年发通报。执勤按规携好装,驾车巡逻开警灯;现场盘查莫马虎,站位合理选点准。执法处警有讲究,白天黑夜各不同;防护装备设置好,驾车尾随须当心。醒目位置停警车,现场控制有距离;拒检抗法须提防,安全有漏莫检查。情况不明需谨慎,自作主张常误事;心中长绷一根弦,加一理论是经验。谨用警械别乱来,稳控事态是关键;危急时刻头脑清,采取措施需果断。遇上疯癫醉酒人,宜缓宜疏不宜激;稳定情绪莫纠缠,处置困难速报告。技法用语要规范,言辞不当起纠纷;进退有则摆正位,授人以柄事端生。

  办案过好证据关,收集保全莫轻视;

  执法权益要维护,自身安全有保障。

  谢谢大家。

篇四:警察内部人员说杨佳案

  

  涉警网络负面舆情应对与处置策略

  涉警网络负面舆情应对与处置策略

  摘要:涉警网络负面舆情的应对与处理一直以来都是公安机关所关注的重点对象,在网络新媒体时代,如何正确处理与应对涉警网络负面舆情已经成为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随着我国对于涉警网络舆情的重视程度的增加,对于涉警网络负面舆情的应对与处置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由于涉警网络负面舆情具有突发性、传播速度快,很容易使公安工作陷入困境,我国在涉警网络负面舆情的应对与处理中还存在某些问题,我们必须尽快采取策略给予应对,以保障我国公安工作的有效开展。本文在阐述涉警网络负面舆情的概念及特点的基础之上,探讨了涉警网络负面舆情应对与处置中的问题,并提出了涉警网络负面舆情应对与处置策略,希望给其他研究者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涉警网络舆情,负面舆情,处置,网络舆情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言论与观点,网络已经成为民众诉求表达的重要平台。源于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不免会有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自己对于公安机关的看法,他们自然也就成为了社会矛盾转移与激化的对象,被网络推到了社会关注与评论的风口浪尖上,涉警网络负面舆情对于公安机关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这些年来的“我爸是李刚”,“杨佳袭警案”等诸多的涉警网络负面舆情一直都没有离开过公众的视线,这些负面舆情影响之大,曾一度让公

  安工作陷入很大的困境。探究涉警网络负面舆情应对与处置策略对于公安工作的开展具有深远的影响与现实意义。[1]一、涉警网络负面舆情的基本概念及其产生

  (一)涉警网络负面舆情的基本概念

  所谓涉警网络舆情,就是民众通过网络平台对公安机关以及人民警察介入的社会事件发表的与之有关的言论、持有的态度以及情绪的综合,其反映的是民众对于警方在所涉及事件处理方法与态度的诉求与意见。而涉警网络负面舆情就是涉警网络舆情中的一些负面情绪,而这种负面情绪对于公安工作的影响达到某种程度后,便有可能形成涉警网络舆情危机,使公安工作的开展陷入困境。[2](二)涉警网络负面舆情的产生

  在互联网主导的现代化、信息化的时代,民众具有在网络上发布自己的言论、意见以及情绪的自由,网络已经成为民众诉求表达的主要阵地。现阶段我们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不断涌现,这是网络舆情产生的背景。网络的普及使得民众通过网络发布言论与诉求变得方便与快捷,网络舆情日益趋于常态化。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直接与民众接触,直接产生摩擦的工作特点,这是涉警网络舆情产生的根源。此外,我国公安机关个别的一些不正当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等引起了民众的不满,导致网民在网上曝光与声讨,从而促进了涉警网络舆情的产生。

  二、涉警网络负面舆情的基本特点

  在网络新媒体时代,涉警网络负面舆情也具有自己的特点,首先,涉警网络负面舆情具有传播直接性,现代网络的普及使得

篇五:警察内部人员说杨佳案

  

  ()/心得体会范文/学习心得体会

  〔公安干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按照上级的部署和市局的具体要求,近期,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纪律条令,时刻以纪律条令严格要求自己。下面把我对纪律条令学习的认识体会和感想报告如下:

  今年6月2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部条令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然而,“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

  在现代国家里,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中国过去曾长期处于权力本

  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而今,中国已然迈入二十一世纪之大转型,共创和谐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在所难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

  “条令”的最大威慑力在于让违法违纪者感觉到实实在在的痛。只有做到了违法必究,违纪必罚,“条令”的规范意义、威慑和指引功能才会显现出来。

  如今,经历过共和国半个多世纪的风风雨雨,似乎有人开始遗忘了人民警察的作用,也有人开始对人民警察说三道四,挑三拣四,虽然也出了如文强之类的警界败类,但我强烈鄙视这些目光短浅的人。要知道中国人民警察之所以能够自信地立足为国家建设发展保驾护航,并不是因为我们的装备多么先进,而是靠我们抓防范、破大案的辉煌战绩。然而这些战绩的得来,说到底只有一句话,就是要靠严格的警纪,严明的纪律作保证。

  事物要从两个方面看:在强调严格纪律的同时,我认为:“矫枉也不能过正,”也要考虑如何让警察有安全感创造一个好的执法环境。从警18个年头,我深深感到如今的警察执法环境越来越差。近年来,通过电视网络看:干警在执法过程

  中受到阻碍甚至遭受暴力抗法的现象日趋严重。XX年10月22日晚11时许,张心磊伙同堂兄张新亮在北京门头沟区一公路旁盗剪通讯电缆,并驾车闯过盘查的检查站。执勤民警唐成文驾警车追赶上后,被张氏兄弟杀死抛尸。20XX年7月1日上午9时许,北京人杨佳持刀闯入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袭击正在办公的民警,致9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伤,其中5名民警送医院抢救无效牺牲,在社会引起了巨大反响。今年7月31日中午,在丹东市兴七路丹东市档案局附近,发生了一起恶性袭警事件,造成一名交警当场牺牲。多年以来,我们全国公安系统每天就有1人以上因公牺牲,而且牺牲数字有明显上升的趋势,在日常执法中干警受到辱骂、推搡的情形更是数不胜数。由于没有严重的后果或未导致执行职务的不能,公安干警都默默承受。狂徒们经常喊的是“打得就是警察”,警察越来越没有安全感,已经真正成为哪些对社会不满的人“出气筒”。多年来,公安机关一直强调为人民服务,强调“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再加上相关法律规定的不科学、不明确,造成了面对群众的抗法行为干警们不知该怎样处置;不敢使用强制手段,担心使用强制手段会违反有关的规定;或者想防卫可手头没有能保护自身安全的警械;即使有警械也不知道面对抗法的老百姓该不该用。种种原因造成了公安干警面对抗法行为时只能忍辱负重。而抗法人员见警察拿他没办法,气焰会更加嚣张,变本加厉地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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