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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良现象开展检视整改和专项整治报告【合集】

时间:2024-01-03 19:36:07 整改报告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不良现象开展检视整改和专项整治报告【合集】,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关于不良现象开展检视整改和专项整治报告【合集】

关于不良现象开展检视整改和专项整治的报告5篇

【篇一】关于不良现象开展检视整改和专项整治的报告

关于深入开展治超问题整改整治情况报告

关于深入开展治超问题整改整治情况报告

为贯彻落实省治超办【2018】22号文件关于《关于深入开展治超问题整改整治的紧急通知》要求,规范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有效履行保护公路责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沧州路政大队在辖区高速迅速开展了超限超载治理行动。主要做法:

(一)、召开紧急会议迅速传达文件精神,成立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全队人员要统一思想将治理“双超”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工作作风,保持强有力地治超工作态势,确保治超工作落到实处。

(二)、大队加强值班、备勤力量,将治超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各中队除正常巡逻外,要加强蹲守各收费站站口,对过往车辆进行排查,超限超载车辆严禁驶入高速;

(三)、加强与稽查大队、收费站的配合,要求收费站人员提高识别、核查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意识及能力,发现违法车辆运输行为要及时向大队举报;

(四)、与辖区高速交警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治超合力,请求其支持配合做好治超现场安全秩序;

(五)加大宣传力度,在各收费站口发放宣传材料,提醒过往司机要规范驾驶,严禁超限超载。

下一步,为确保治超工作实效,有效打击超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沧州路政大队将建立治超长效机制,持续保持治超高压态势,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不断创新方式方法,确保治超工作取得实效。

【篇二】关于不良现象开展检视整改和专项整治的报告

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

  为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开展为期1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对保护行业信誉,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多部门参加的实施方案,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定专人负责,并于2019年4月10日前将本辖区活动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季度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完成工作阶段报告,并填写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见方案附件),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10月10日前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2019年全年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应当于2020年2月15日前上报。

  附件: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

  2019年3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守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行动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重点检查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四)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责任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医保、中医药等部门参加。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卫生健康部门(含中医药部门,下同):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网信部门:对相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清理处置,关闭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公安机关: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医保部门:对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制售假药相关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9年3月—2020年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3月—9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订并发布本地区实施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二)检查评估阶段(2019年10月—2020年1月)。各地对本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部分地区和领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三)总结交流阶段(2020年2月)。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将本区域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相关部门将本部门工作总结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召开全国会议,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充分认识整治医疗乱象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省级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保障行动的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二)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各地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邀请新闻媒体结合典型案例处理等,开展跟踪式报道,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大力宣传卫生健康部门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为强化医疗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制支撑。创新监管手段,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篇三】关于不良现象开展检视整改和专项整治的报告

关于开展“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自查报告

根据《中共地区区委组织部深入开展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专项整治落实方案》的部署要求,我街道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综治街道维稳办公室边自查边整改,力求做到“全面自查,不留死角”,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我科室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按照上级关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部署,围绕落实省委关于“八个带头、八个自觉” 的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忠诚干净担当”为主题,召开专题会议,传达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强化机关和窗口单位作风效能建设,着力提升综治街道工作人员的精气神和执行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措施有力,自查整改到位

1.坚持街道接待制度,充分利用街道接待平台。对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做好登记,集中力量、持续发力、攻坚克难,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推动全区街道存量持续下降,矛盾增量得到有效控制。发扬“马上办、钉钉子”的精神,为其排忧解难,增强机关服务意识。

2.以科室为单位,结合各自职责,采取自查和互查相结合的方式查摆问题,形成上下推进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并针对查摆结果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坚持边查边改,确保整改到位。

三、增强责任意识,形成长效机制

把“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整治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作为落实两个责任的重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或“门好进、脸好看、事不办”;只说不能办、不说怎么办,或告知事项说半句留半句, 让上访单位和上访群众来回跑,对群众要办的事情找各种理由拖着不办,不履行“马上办、钉钉子”。建立健全整改工作台账,把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把问题查深、找准、摸透,列出问题清单,见人见事见细节,明确整改措施,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对自查出的不作为、不担当问题逐一纠正、件件整改。

【篇四】关于不良现象开展检视整改和专项整治的报告

XXXX科关于输血不良事件的整改报告

我科一名患者诊断为“乙肝肝硬化,消化道出血”于20XX年X月X日收入我院我科,入院后于21:20输注悬浮红细胞2u,冰冻血浆400ml,输血过程顺利,无不良反应,输血后X月X日00:09患者面颊部、双耳出现少量皮疹、皮肤瘙痒等情况,给予地塞米松5mg 静推,皮疹于03:00逐渐消退,未再有皮肤瘙痒情况。不良事件发生后,我科高度重视,于20XX年X月X日10:00立即召开科室质量安全与控制小组会议分析原因,采取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1、我科立即召开科室质量安全与控制小组会议,当事人一同参加,了解病情,分析问题原因:

(1)此次不良事件等级定为未造成后果事件,不良事件发生后,通过值班医师的治疗,不良事件的程度得到了控制,未造成其他损伤,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应注意患者病情变化,及时处理。

(2)输血反应是指在输血过程中或结束后,因输入血液或其制品或所用输注用具而产生的不良反应。输血反应中最常见的为过敏反应。过敏反应的症状主要包括:荨麻疹、血管神经性水肿、关节痛、胸闷、气短、呼吸困难、低血压休克等,获得其中的1项以上者确诊为过敏反应。该患者此次出现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荨麻疹。根据病史体征及治疗结果判断此次不良反应为输血反应中的过敏反应。

(3)过敏反应的原因考虑有:(1)该患者是否为过敏体质,例如平时对某些物质如花粉、尘埃、虾蟹、鸡蛋等过敏的受血者,特别是输血时血浆中含有变性血浆蛋白,可引起过敏反应。(2)献血者对某些物质过敏,并已产生抗体,随血液输注给受血者,当受血者接触到相关过敏原时,即可发生输血反应;
或献血者血液含有高效价的HLA抗体,如将其血液输注给受血者,也可使受血者发生严重的过敏反应。(3)多次输血使IgA缺乏的受血者对献血者血浆的IgA产生类特异性抗一IgA,当再次输血时可引起严重的过敏。。

(4)过敏后治疗,对有过敏史者在输注血液制品前半小时可口服抗组胺药或皮质激素

2、在科室内对该不良事件整个过程进行了全科汇报,及时在科内进行输血不良反应知识的再培训,并督促科室医护人员严格三查七对。加强输血制度的再认识,使科室所有医务人员深刻认识到输血病历书写质量的重要性,针对工作中容易出现疏漏的环节进行专门的培训, 在全科内针对输血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强化工作纪律,持续增强医护人员输血意识。

以上是我科关于输血不良事件的整改报告,请医疗安全科监督指正。

XXXXX科

20XX年X月X日

【篇五】关于不良现象开展检视整改和专项整治的报告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要点1、保险机构需要自查哪些内容?

  一是,保险公司股权排查要点。

  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变更注册资本或者持股比例占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股东未如实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股东之间关联关系,造成超比例持股的情形;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的情况等。

  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是否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是否存在投资人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的情形;投资人是否存在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的情况等。

  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谋求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等。

  股东质押保险公司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股权质押、冻结比例过高,股权变动频繁,股权结构不稳定的情况等。

  二是,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排查要点。

  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对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等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关联方名单是否全面等。

  关联交易审查和风险管控是否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审查;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监管比例要求等。

  要点2、在完成自查自纠后,哪些机构会被监管检查?

  各银保监局将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和辖内机构的业务和风险特点,全面评估机构自查及整改情况,确定监管检查对象。同时,重点关注以往公司治理现场检查中已发现的股权和关联交易问题及整改问责情况。

  对于以往检查中未涉及但存在相关风险隐患的机构,将做到精准选择,重点检查,以查促改。

  要点3、此次整治行动的检查范围

  被查机构截至2019年6月末的股权状况,及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关联交易屡上整治榜?背后套路有多深?

  不难发现,关联交易行为再次成为被查重点。如此常见的业务往来,为何一再引监管重拳整治?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资金运用渠道持续拓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种类和规模迅速增长。依法合规开展关联交易,的确有利于提高交易稳定性、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协同优势、实现规模效益。

  但问题也随之暴露。关联交易已经从最初保险公司与关联方的正常业务往来,演化到今时今日保险公司虚假增资、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的载体、平台。

  目前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一是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该保险公司,关联方投资该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等;二是资金运用类,包括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三是保险业务类;四是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五是提供服务类。

  “在这几类保险关联交易中,以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居多。”一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称,从监管部门前期摸底的情况来看,目前在保险关联交易中,主要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通过错综复杂的交易结构或股权关系掩饰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关联交易资金运用比例“超标”等问题。

  一位保险公司投资人士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开展紧密合作,保险公司通过自有资金、保险资金累计投资在信托计划上的投资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但隐匿在数据繁荣背后的潜在风险,也悄然滋生。

  上述人士举例称,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相继认购了一些信托计划。而在一些看似“高收益、低风险”的保险信托计划背后,却隐藏着一环套一环的关联安排。

  比如,有些保险公司与融资人为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甚至还与信托公司、信用增级方等主体具有关联关系。通过投资信托产品给融资人借款,这些保险公司俨然已沦为股东方及关联方的融资通道。

  “而且一些关联交易业务,资产质量并不佳,信用等级及收益率也不高,承担的投资风险却不小。关键是这些保险信托计划多投向地产、基础设施等相关领域,而保险公司通过债权投资计划等通道在这两个领域已有大量敞口,信托产品的基础资产多与保险公司现有资产重叠,风险集中度就会进一步提高。”某业内资深人士一语中的。

  暴露内控空洞!业内建议全链条问责制!

  当前,在保险业内形成的一个共识是关联交易风险逐步显现的背后,折射出的正是保险公司尤其是激进型中小险企普遍存在的内控漏洞。

  若更进一步深究,一些保险公司内控机制之所以“千疮百孔”,与其复杂的股权结构、实控人“一股独大”不无关系。个别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层层嵌套,掩盖真实股权结构,滋生内部人控制和大量关联交易。

  监管部门一再对关联交易施以重拳,显然已意识到了整治关联交易的迫切性与重要性。

  有业内人士指出,关联交易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整治关联交易的一个关键核心点是,必须要建立关联交易全链条监管审查问责机制,强化关联交易过程的问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此外,由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还涉及信托等非保险领域,因此银保监会的整合,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彻底破解相关违法违规问题。

  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银保监会近日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银行业、保险业机构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做出了规范。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银行保险机构自查自纠及银保监局现场检查两部分。主要是被查机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商业银行主要排查五类股权问题、四类关联交易问题,股权排查重点主要包括,股权获得、股东资质、资金来源、股东行为、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根据《通知》附件,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是否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等。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则是,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是否清晰透明。

  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穿透识别方面,《通知》提到,要重点排查当前银行业机构是否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这场股权和关联交易的专项整治行动还涉及保险公司。《通知》明确,要严厉打击保险公司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

  根据该《通知》关于保险机构风险排查的附件来看,此次保险公司主要排查五类股权问题和三类关联交易问题。其中,五类保险公司股权问题分别包括,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股东质押保险公司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针对险企关联交易的排查要点分别包括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关联交易审查和风险管控;关联交易报告和信息披露这三大类。其中,在关联交易审查和风险管控方面涉及11项内容,如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情形偶重大嫌疑;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监管比例要求;是否存在未识别的关联交易等。

  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贵局转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参照文件内容开展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实施情况

  为防范突出风险,提升我行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促进我行健康发展,我行积极成立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由行长指派专人负责跟进落实自查工作,要求根据“2019年商业银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制定合理的检查方案,扎实、逐条开展自查,确保自查工作做到业务、流程全覆盖,确保我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前期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问责情况

  我行于2011年8月正式成立,现有股东共6位,且无自然人持股,分别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100万股,占比51%;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投资有限公司,占股995万股,占比95%;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股900万股,占比9%;某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占股5万股,占比0.05%。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且截至目前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情况。截至报告日,暂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

  三、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

  (一)股东股权排查情况

  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2)经排查,开业至今没有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

  (4)经排查,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不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

  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经排查,我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均合法,并均为自有资金入股;没有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

  (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情况。

  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所持股权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干预董事会决策或银行经营管理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已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截至报告日,我行资本充足,暂没有发生需补充资本的情况。

  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大量股权质押、股权反担保现象,是否存在主要股东股权大量质押现象。

  (2)经排查,我行没有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担保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没有在本机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情况,没有将股权进行质押的情况。

  (4)经排查,截至报告日,我行没有股权质押的情况。

  (二)关联交易排查情况

  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穿透识别

  (1)经排查,我行能够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经排查,我行对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能够符合监管要求,能够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3)经排查,我行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非自然人股东能够按照规定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方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我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4)经排查,我行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能够合并计算。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能够覆盖全部关联企业,部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的情况,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况。

  关联交易管理

  (1)经排查,我行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能够符合规定,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2)经排查,我行独立董事能够就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3)经排查,我行内审部门能够每年对关联交易开展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4)经排查,我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充分、准确,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交易条件明显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以降低定价标准、贷款贴息、腾挪收益、显性或隐性承诺等方式变相优化关联交易条件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

  (6)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7)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8)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的情况。

  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

  (1)经排查,我行并表处理能够全面合规,不存在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不存在未将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不存在未将借道理财、代销、同业等渠道通过复杂交易结构设立且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合伙企业、合伙制基金等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不存在未将业务、风险、损失等对商业银行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被投资机构等,纳入并表范围。

  (2)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能够及时清理空壳公司,防止空壳公司对银行集团造成的风险传染。

  (4)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客户信息优势、银行集团股权关系和组织架构等便利从事内幕交易,从而导致不当利益输送、监管套利和风险传染等情况。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境内外附属机构变相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性房地产,或规避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领域授信政策的情况。

  (6)经排查,我行同一或关联客户不存在借道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特别是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通过复杂交易结构和安排进行融资,形成不正当利益输送,侵害其他投资者或客户权益,或规避监管政策限制、关联集中度控制等情况。

  (7)经排查,我行不存在违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问题。

  四、已采取的整改问责措施及成效

  虽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但我行依旧将加强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将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纳入我行工作重点,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利用每月集中培训时间对员工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文件学习,促使我行合规稳健运营。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行将根据监管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管理体制机制,完善规范有序的股权管理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同时,我行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内控工作,全年力争无案件,无重大违规问题,无重大责任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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