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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协商议事工作规则(4篇)

时间:2023-11-22 16:36:01 振兴乡镇 浏览量:

篇一:乡镇协商议事工作规则

  

  关于规范乡镇党委议事决策机制的调研报告

  关于规范乡镇党委议事决策机制的调研报告

  摘要:乡镇党委作为发展城乡经济、维护一方社会稳定的直接指挥者和党与群众、政策与实践之间重要的“焊接点”,其规范的决策程序、科学的决策制度直接关系到本乡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到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本文通过调查研究对如何进一步规范乡镇党委议事决策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

  关键词:乡镇党委议事决策科学民主

  引子

  乡镇党委作为乡镇工作的领导核心,其规范的决策程序、科学的决策制度在本乡决策系统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乡镇党委的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影响和制约着本乡的各项工作,说到底,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关系到新农村建设事业的成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乡党委的决策机制,促进我乡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并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供有益参考。我从5月份至今,利用个别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等乡镇和县部分乡镇的党委决策情况进行了走访

  调查。对对如何改革、完善乡镇党委决策机制的问题引发了一些思考。

  一、乡镇党委议事决策制度的总体情况

  就我走访过的乡镇党委来看,决策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乡镇党委考虑问题总的来说比过去成熟得多。乡镇党委的决策正在实现由个人或少数个人拍板向民主决策、由经验决策向科学决策、由分散决策向系统决策的转变。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吃透上情、了解外情与掌握下情的关系上有进步。乡镇党委的工作作为全党工作的一个局部,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乡镇党委作为一个乡镇的领导核

  心,其决策必须掌握、熟悉下情,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以本地实际作为它的立足点。在我走访的乡镇,都提出了好的发展思路,制定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和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决策。例如。这些,都是立足本地实际,创造性地贯彻上级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的产物。

  二是在处理革命热情和科学态度的关系上有进步。乡镇党委的工作要有所作为,就必须有共产党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决策中体现开拓进取精神,发挥主观能动性。同时,必须把革命热情和科学态度结合起来,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尊重客观规律性结合起来。现在乡镇党委决策,都讲科学、讲按规律办事,讲投入和产出之比。例如我们张村乡党委在做出“把发展果树大棚作为我乡产业发展的又一特色”时,曾反复强调,一定要先搞试点,而且又乡政府先搞试点,究其原因,就是为了通过科学的实验验证这种做法的可行性和实效性,避免走弯路、避免走错路。但同时党委做出的这一决定就已经体现了张村乡党委的蓬勃朝气和昂扬锐气。

  三是在发挥群众、专家和领导作用的关系上有进步。一些乡镇的领导同志说,以往不少重大问题往往只是由少数领导者想办法、作决定,群众很少有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有的甚至长期对群众封锁消息。更谈不上听取专家意见,请专家咨询和论证。现在,乡镇党委作决策一般都注意贯彻群众路线。主要通过基层调研、张榜公示、人大代表视察等形式保障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不少乡镇的重点工程就是经过收集群众建议、征求专家意见、党委做出决议、面向社会公布等程序决定的。

  四是在处理理性自觉和制度规范的关系上有进步。现在,乡党委对决策一般都很重视,都能建立在理性自觉的基础上。这是保证决策正确有效的思想认识基础。我所调查的乡镇党委都建立了调查研究制度以及与决策相关的一些制度,部分乡镇还有比较配套的关于决策问题的制度。初步建立起来的制度规范,为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供了保证。

  二、乡镇党委议事决策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虽然乡镇党委在议事决策上相比于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并在创新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上做出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总揽作用不够突出。乡镇长期形成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以党代政等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党委与政府班子成员分工上也无明显的区分,党委看似什么都管,工作头绪多,总揽作用不够突出。既严重影响了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又削弱了行政负责人的领导职能,对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是重大决策不够民主。尽管各镇都制定了各种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但在实践中,党委在自己的角色定位和职能安排上,不同程度地出现越位、缺位的问题。乡镇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人决策、少数人决定的现象,甚至出现为了近期利益和局部利益分割和肢解行政权力,导致决策随意性和片面性的情况,而有的分管领导往往都为自己的“领地”说话,很少从全局考虑。

  三是依法行政不够到位。在具体工作中,行政程序不规范,行政不作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还不高,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比较落后,行政透明度与行政效率不高,形式主义和“文山会海”现象还比较严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无果的情况还时有存在。

  四是党内监督不够有力。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全过程监督,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不够有力,往往是事后出了问题才进行监察处理,事前很少提出有力的防范措施,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缺乏经常性的检查、督促,经常是等到问题严重时才查办。

  五是工作机制不够主动。部分乡镇在决策各种变数增加的情况下,信息反馈机制还跟不上形势。有的还没有完全走出封闭式思考问题的圈子,思想有待进一步解放,思路有待进一步拓宽。有的还存在机械地执行上级决策和照搬别人经验的情况,缺乏创新精神。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党的观念比较淡薄。有的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执行党委议

  事决策制度重要性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的占极大多数。有的图方便,为减少层次和会议次数,以提高工作效率;有的为减少相互矛盾,调动非党委成员领导干部的积极性。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从而不知不觉地混淆了党委会议与其他会议的区别,无形之中,谈化了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

  二是科学意识还不够强。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导致改进和完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法的主动性不高。尽管各乡镇党委都有做好工作的主观愿望,但对执政方式和领导方法的研究和探索不够关心,面对新形势下出现

  的新情况、新问题,往往凭经验办事,凭感情办事,凭兴趣办事。有些领导干部对集体领导制度缺乏认识,有的把“班长”个人的意见等同于集中。

  三是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力。部分乡镇存在着决策中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够两种极端性问题。当前,在实行集体领导制度中,既有个人说了算的问题,又有集体议而不决的问题,个人说了算的情况比较多;既有民主不够的问题,也有集中不够的问题,民主不够的情况比较多。有的对上搞分散主义,要求放权,对下搞“垄断”,要求集权;还存在对重大经济问题和其他问题能够较好地坚持集体讨论,对重要干部任用却有个人说了算的情况。

  四是制度建设不够规范。一些制度和规定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导致决策中存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情况,如有些党委制订的议事规则,内容界定上比较笼统,模棱两可,党委与政府、班子成员个体决策事项与集体决策事项和书记办公会议与党委会议之间的议事范围界定不够明确;有些制度没有监督保证措施,对处理违反制度的人和事缺乏可靠的依据,影响了制度的严格执行。

  五是旧的体制影响依然残存。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部分乡镇在决策重大事项时明显地带有长期存在的旧体制的痕迹。加之部分党委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素质还不完全适应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科技进步日新月

  异的新形势,影响了乡镇党委的科学民主化决策。

  四、对策思考

  面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如何进一步增强乡镇党委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规范乡镇党委的议事决策机制,使其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基层民主建设要求的坚强领导集体,我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四点:

  一是加强教育,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观念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乡镇党委肩负着对一个地方实行全面领导的责任,健全乡镇党委会会议制度,提高党委会议的质量,是保证乡镇党委领导核心地位的重要载体和关键所在。党的根本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是民主集中制。根据这一制度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应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乡镇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作为“班长”,对党委工作和党委自身建设负有第一位的责任,必须增强党的观念,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对“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应正确理解和把握。“集体领导”指的就是党委集体领导;“会议决定”指的是党委会议决定,绝不是指其他会议;

  二是发扬民主、科学决策。决策科学化是指决策要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做到科学可行,能实现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决策民主化是指决策全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

  群众路线。要深入广泛地开展调查研究,也要善于进行科学的抽象总结概括、要广泛听取多数人的意见,也要善于吸取少数人意见的合理成份、要坚持民主集中的基本程序,也要善于临机处臵、当机立断进行应急性决策、“一把手”要充分尊重决策群体的意见,也要善于正确引导,当好“班长”、要继承我们党委决策中的好传统,也要进行决策民主化的创新。

  三是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从一定意义上讲,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不仅要增强决策主体的民主意识和科学精神,而且要建立起一套相关的制度包括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决策制度是科学精神和民主原则在行为规范上的体现,同时又是实现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有力保证。例如建立健全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

  听证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建立健全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决策责任制、监督制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和其他决策主体的职能分工及沟通协商制度等。

  四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在一个乡镇,党委和其他决策主体决策的职能怎么划分,哪些该由党委决策,哪些不该由党委决策,也就是说党委决策应把握什么样的“度”,这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因该说地方党委决策是宏观性决

  策,它必须管方向,议大事,谋全局,集中精力抓好带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通过走访普遍反映这方面总的来说比过去好多了,当然也还存在某些“过”与“不及”的情况。要使地方党委决策成为宏观性决策,就必须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乡镇党委对本乡的经济社会事务应总揽,不能一切都包揽。应支持人大、政府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做出自己相应的决策,从而形成发展经济和推进各项事业的最大合力。

篇二:乡镇协商议事工作规则

  

  2023年乡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范文(通用3篇)【篇一】2023年乡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市直部门党委(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县区党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驻漯单位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所属机构参照执行。第三条上述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进行会议表决。第二章重要决策事项范围第四条需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决策事项包括:(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二)研究本部门(单位)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全局性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要点。(三)审定以党委(党组)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党委(党组)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制度建设和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党委(党组)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四)研究决定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研究本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包括直属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六)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项目等,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物资管理及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七)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八)审定党委(党组)委员(成员)(以下简称委员)在特殊情况下对重要事项处理后需向党委(党组)报告的问题。(九)其他需要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第五条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党委(党组)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委员提出,报请书记确定。书记和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设的部门(单位),议题由二人协商后确定。非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涉及政策、业务工作等方面的重要议题,经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委员批准确定。(二)会议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含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调查研究等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要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沟通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党委(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委员。(三)会议讨论。党委(党组)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委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主要负责人要坚持末位发言制度。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因故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四)作出决定。在各位委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需要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委员的表决意见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第六条党委(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分管领导必须到会。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并进行表决。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要提前请假。第七条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党委(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第八条《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最后须有主要负责人签名。第九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可由党委(党组)书记(书记和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设的,由二人协商)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委员通报。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条党委(党组)须根据本规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重要决策事项议事规范》。该规范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备案后在本单位颁布实施。第十一条党委(党组)会议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形成《党委(党组)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委员签发,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关于党委(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通知。第十二条党委(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委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第五章纪律监督

  第十三条对重要决策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党委(党组)会议上临时动议。第十四条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位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委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党组)会议的决定。第十五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党委(党组)同意公布的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党组)会议内容,对违犯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重要事项不按本单位党委(党组)《重要决策事项议事规范》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第十七条未经党委(党组)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并建议追究党纪及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市委组织部负责检查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九条本规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党委(党组)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之日起施行。【篇二】2023年乡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不断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更好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

  任,根据《中国章程》《中国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国江苏省地方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一、议事决策的原则1、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2、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3、坚持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结合杨寿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坚持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党委领导和支持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相结合。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水平。5、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增强镇领导班子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6、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7、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二、议事决策的范围党委会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全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镇党的建设全面负责。议事决策的范围是:1、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和省市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杨寿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讨

  论决定镇党委向区委的全面工作情况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重要事项请示,每年向区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每年至少向区委专题报告一次抓党建工作情况。2、讨论提出召开镇党代表会议的方案,讨论决定召开党代会的方案和党委重要会议活动安排计划,讨论党委书记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和讲话,对拟提请镇党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组织实施镇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3、讨论决定全镇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和工作部署。审议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重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大事项,定期分析部署经济工作,讨论决定党委、政府拟出台的重要文件。4、讨论决定全镇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三农”工作、党管武装和拥军优属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听取全镇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定期分析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讨论决定党委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定期听取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5、讨论决定村(社区)党组织、机关各部门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有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讨论需报请区委审批的人事事项和对党员违纪行为进行党纪处理的事项。7、研究和决定应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三、决策前的协商和酝酿1、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要议题,分管领导和主办部门事前应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有的事项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选的方案和意见。2、健全决策协商机制。加强与人大、政府的沟通协调。注重通过人大、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凡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应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的,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3、健全决策酝酿机制。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必要时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党委委员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班子成员会议作出决策。镇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原则上应先经书记专题会议酝酿,并及时与有关分管领导沟通后,再提交班子成员会议讨论。镇党委巡察工作结束后,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情况汇报,讨论巡察成果的运用,重大问题向党委会报告并作出决定。4、党委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四、议事决策的方法程序1、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2、党委会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3、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4、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委成员和各有关方面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党委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书记审定。党委会议题安排应适量,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5、党委会的出席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视议题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6、党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扩大到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7、每次党委会,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1-2天发出通知。党委成员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需在会前请假,说明具体事由,报经党委书记同意。8、党委会每项议题,应根据内容,明确汇报人、汇报时间,并通知汇报人做好充分准备。主办部门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经分管领导审定,印制后送党委办公室,提前分发给参会人员。文字内容过长的讨论文件应提炼编成简本印发。不属于会议汇报和讨论范围内的参阅材料,原则上不印发。9、党委成员在党委会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其意见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需要在相关范围征求意见时,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通报情况。10、党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项议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代表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班子成员会议再表决。11、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干部,组织科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党委会提供考察材料。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l)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科长,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档案审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廉洁自律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与会党委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拟任免人选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缺席的党委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5)对村(社区)“两委”正职等重要干部的任免,必要时可以征求政府、人大、社会团体和机关负责人的意见。12、每次党委会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须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党委会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编入纪要。13、党委会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时,党委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五、决策的执行和监督l、党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党委会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由党委办组织督查并向党委会报告。2、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须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委会决定。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党委成员在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意见,应符合党委会决定精神。

  3、党委会讨论形成的决定,需要镇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点问题,应当及时通报。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传达的,经批准后,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经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公布。六、文件审批1、党委上报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党委书记签发;必要时经党代会讨论通过后,由党委书记签发。2、党委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文件,经党委书记、有关党委成员传阅同意后,由党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3、党委、政府联合下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应当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党委书记和镇长联合签发,或由党委书记、镇长委托有关副书记、副镇长联合签发。【篇三】2023年乡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镇党委会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章程》和《中国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结合镇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一、议事范围镇党委会在镇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全镇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镇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全镇的工作。1、组织实施上级党委、政府和镇党代表大会的决议。2、对全镇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3、审定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资金收支及相关事项须提交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6、以镇党委名义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镇党委名义发出的其它重要文件。7、决定召开镇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的重要事项。

  8、对必须由党委会议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做出决定。二、议事制度1、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2、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召开前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3、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4、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一般只参加有关的议题。5、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票;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的,应逐人表决。6、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可编发会议纪要。7、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镇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8、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篇三:乡镇协商议事工作规则

  

  村民议事会制度

  议事会主要职责和任务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农村政策等,大力宣传和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农村政策,主动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与义务。

  2、积极动员和组织群众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安排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3、根据本村自然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与讨论和制订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并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实施和落实。

  4、参与讨论和决策涉及本村群众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项目等重大的问题。

  5、协助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好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对村民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6、协助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协助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注意搞好宗族、邻里的团结,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8、坚决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积极倡导育龄青年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禁止违法婚姻和生育的现象发生,自觉

  落实各种节育措施。

  9、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五好”文明户评选活动,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10、定期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实行全体村民民主理财,对个别违犯财务管理制度或分管工作完成不力的村委会委员,享有提出罢免的建议权.11、及时向村党总支、村委会和镇人大主席团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12、村民议事会代表都有义务参加镇人大主席团和村党总支、村委会分别召集的有关会议,按时参加本村村民议事会全体会议的例会。

  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

  下列事项须经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

  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则、村庄建设规划,审议村委年度工作计划。

  2、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3、通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接受村委会员辞职。

  4、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5、投资10万元以上的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的经费筹集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6、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5万元以上的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及集体举债.7、推选产生村财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8、本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9、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10、民主评议村级班子和村干部.决策程序

  1、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1/10以上村民联名、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2、村党总支统一受理议案,并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3、村党总支应于会前期天将会议议题告示村民,同时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4、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也可由村党总支或镇政府召集),并形成书面记录。

  5、村民议事会必须有应到人员2/3以上代表到会方可举行,决议事项必须有到会人员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6、村党总支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7、对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

  “一事一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促进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仅限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2、“一事一议"事项由村委会和议事会与党支部协商提出议案,以村民小组长、党员会议初审后形成正式议案,印发全体村民酝酿讨论。

  3、议案审议通过后,填写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村民(代表)地议“一事一议”筹资劳决议》。

  4、村民负责“一事一议”资金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5元,所筹劳务由户籍在本村的劳动办(男性18—60岁,女性18—55岁),每年每个劳动力不超过10个标准日。

  5、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村委会按规定填写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帛的《审批表》、《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农户代表签字盖章等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查批准后,以会议形式公布,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由村委会分解到户,造花名册,填写《监督卡》。

  6、加强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的征收管理。所筹资金由村委会依卡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专用飘扬.建立严格的财力管理制度,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7、“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后,村委会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

篇四:乡镇协商议事工作规则

  

  镇乡纪委议事规则【优秀范文】

  镇乡纪委议事规则

  一、乡镇纪委会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

  遇有特殊情况,纪委书记可以决定召开纪委议事会议的时间、地点,增加开会次数。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出席,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二、乡镇纪委会议事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应由乡镇纪委讨论、决定的一切有关事项。

  三、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必要时可以提出两个以上决策方案或建议供选择。纪委委员提议由纪委会讨论的议题和事项,应提前报送纪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

  四、乡镇纪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讨论重大问题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到会应提前向纪委会主持人请假。委员会成员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有委员因故缺席,应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五、乡镇纪委会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的规定,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的原则。

  在乡镇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保证政令畅

  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允许发表各种不同意见,并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重大问题或重要决定,要向乡

  镇党委汇报,征求乡镇党委的意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政策性的大事和全局性的问题,由纪委会议集体决定。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纪委委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创造性地做好工作。要十分注意一班人的团结协作,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六、委员会在讨论问题时,既要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又要注意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

  需要表决通过的问题,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形成决定。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将各委员的意见集中、归纳,并征得各委员同意后,作为委员会集体意见。若分歧较大,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议情况向上级纪委或乡镇党委报告,请求裁决。若所讨论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委员同志应回避。

  七、对委员会的决议,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纪委或乡镇党委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在会议以外的任何地方表示不同意见。

  八、乡镇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形成纪要以备查阅。凡经委员会讨论确定相关部门完成的工作或处理的问题,纪委办公室负责督查。纪委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和检查有关部门对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书记汇报。

  九、乡镇纪委要经常调查研究,及时交换意见,不定期地向乡镇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情况。

  十、乡镇纪委会决定的问题,凡带有保密性质,未正式

  传达、公布的内容,以及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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